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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银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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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政策性银行担保[1]

  政策性银行担保是指政策性银行对其他银行所发放的符合政策意图的贷款给予偿还性保证,同时还对业务对象的债务进行保证。当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时,由政策性银行负责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

政策性银行担保的作用[1]

  政策性银行从事担保业务,其目的在于为政策扶持对象广辟财源,筹措发展基金,并对那些非政策性金融机构从事政策性贷款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从而以较少的资金推动和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向政策性融资目标。政策性银行开展担保业务,转移了贷款风险,有助于改善借款人的融资地位和条件,并刺激和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扩大贷款额,因而它是政策性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活动。

  政策性银行提供信用担保的原因:

  (1)为其所支持的政策领域提供更好的融资便利条件,以使它们更容易更方便地获取资金。

  (2)能解决政策性银行资金不足的矛盾。

  (3)能得到政府的支持,更容易被融资者所接受。

政策性银行保证的方式[1]

  政策性银行提供的保证方式主要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政策性银行担保的主要形式[2]

  政策性金融机构担保业务,按所担保的事项,可分为以下几种主要形式:

  ①筹资担保。筹资担保是应所支持的领域筹资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或出资人出具的书面保证,保证借款人在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所发行的公司债券时,无条件履行付款责任。

  投标担保投标担保主要是在对外工程投标或招商投标中,为招标人提供的为了防止投标人得标后不签合同或提出其他更高要求的保证。

  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主要是在进出口贸易对外承包工程中,为国外进口商或项目业主提供的在得到部分定金或预付款后按照要求履行的保证。

  租赁担保租赁担保主要是在对外租赁中,应所支持领域承租人的要求,为出租人开出的保证承租人按规定支付租金的书面文件。

  ⑤加工装配进口担保。加工装配进口担保是在进口来料加工再出口中,为外方提供的为防止进口加工方不能按要求履约的保证。

  付款担保付款担保主要是应进口方要求,为外国出口方提供的在出口方按规定交运有关货物和技术资料后,保证进口方按规定履行部分或全部付款义务。

  ⑦承包工程担保。承包工程担保是在对外工程承包中,应承包人的要求,为国外项目业主提供的承包人按质按量按期履行合同规定的担保。

  ⑧延期付款担保。延期付款担保是在进出口贸易中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情况下,为外商提供的进口方按合同规定履约的保证。

  透支担保透支担保主要是为对外工程承包公司和在外派出机构在当地开立银行透支账户而进行的担保。

  ⑩补偿贸易担保。补偿贸易担保是应设备或技术进口方的要求‘为外商提供的为防止进口方不能按期保质保量返销产品的保证。

  出口信贷担保出口信贷担保是指为贷款给出口商的银行提供担保。在出口商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由担保行代为偿还。

  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按币种又可分为外币和本币担保,按国境又可分为对外和对内担保等。担保业务是政策性银行提供给客户的一种信用保证业务,也是政策性银行重要的业务活动。担保转移了风险,有助于改善借款者的融资地位和条件,并可扩大融资渠道,多方面支持政策项目的发展。

政策性银行担保的特点[3]

  政策性银行的担保是指政策性银行为它做支持的领域融通资金提供信用保证。政策性银行不仅较其他金融机构更重视其担保业务,而且较其他金融机构更有其独特的优势。因为政策性银行是政府的金融机构,它的一切债务和活动都有政府做后盾。政策性银行这种坚强的地位和实力,使它几乎不存在信誉问题,它从事担保更容易被融资者接受,效率也会更高。担保是政策性银行重要的业务活动之一。

  政策性银行的基本任务,就是对其所从事的政策性领域,组织更多的资金供给和融通,以使这些领域有充足的开发资金加快发展。担保作为政策性银行对其所支持的领域融通资金提供信用保证,就是为这些领域提供更好的融资便利条件。

政策性银行担保法律制度[4]

  1)政策性银行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政策性银行担保法律制度,脱胎于担保的一般法律制度理论,但又不完全相同。政策性银行担保制度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政府的担保;一部分是银行担保业务。

  日本政策性银行法把担保制度归入财务会计章一并规定。1946年日本政府曾以《第24号法》颁布“限制对公司提供财政援助法”,当中有政府不得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规定。1953年《第51号法》“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引进外资的特别措施法”中,又规定了政府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提供担保。《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法》规定,“政府可以为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发行的银行债券提供担保。”但在法律规定中有所限制,“政府是在预算规定的金额内,为国际协力银行发行银行债券而产生的债务提供担保”。这样,既保证了适用准据法的合法性,同时也表明了政府担保的范围,不是无限制的,而是与经过国会审批的预算范围相同,超过预算范围的政府担保是不允许的。因此,对于政府担保这样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立法时要予以充分的注意。

  除政府担保外,各国还立法规定政策性银行的担保业务制度,即指政策性银行对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政策意图的贷款提供还款保证。这类担保业务有助于改善借款人的融资地位和条件,并能刺激、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扩大贷款额度,以满足政策性的融资目标。

  2)中国政策性银行担保体制

  担保制度在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中地位特殊,主要是因为政策性银行的特质。政策性银行本身不创造信用,其融资(负债)要靠国家主权的担保来保证。我国在制定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时也必须制定担保制度。政策性银行业务担保制度的具体内容,可在经营管理制度框架内加以规定,政府的担保制度必须单设。当然,政府担保的范围还可以包括政策性银行签订的定息远期合约或期权、获得的其他贷款以及明确担保的给予第三方的贷款等。在法律制度规定中是否对担保条件加以限制,有必要考虑。我国政府提供担保的条件,是政策性银行必须依照法定批准程序发行的银行债券而产生的债务。除此以外,政府不予担保。

  除了政府担保外,政策性银行业务担保制度,在《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中有规定:“经国家批准从事担保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可自主决定开展担保业务,但单项责任金额超过250万美元人民币2000万元的担保,须报财政部批准”‘进一步讲,政策性银行担保业务,适用《物权法》中担保制度等的规定。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孙宏雨主编.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新业务实务全书 上.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01.
  2. 贺瑛主编.金融概论 第二版 高职高专教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03.
  3. 郭也群 许文新编著.金融概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03月第1版.
  4. 韩龙主编.金融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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