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價格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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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價格分攤(Purchase Price Allocation,P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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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價格分攤是指會計準則規定的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成本在取得的可辨認資產、負債和或有負債之間的分配。
合併對價分攤的評估是通過識別所收購企業的各項資產和負債(包括未在被收購企業資產負債表上反映的資產和負債),評估各項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將收購企業的收購價格根據合併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資產(包括各類可辨認無形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的公允價值進行分配,其分配差額為商譽。
企業合併成本大於合併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應確認為商譽。小於的情況下該差額應計入合併當期損益。
企業合併對價也就是企業的合併成本,包括購買方為進行企業合併支付的現金或非現金資產、發生或承擔的債務、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等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以及企業合併中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之和。具體如下:
- 作為合併對價的現金或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以非貨幣性資產作為合併對價的,其合併成本為所支付對價的公允價值,該公允價值與作為合併對價的非貨幣性資產帳麵價值的差額,作為資產的處置收益,計入合併當期的利潤表。
- 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所發行的權益性證券存在公開市場,有明確市價可供遵循的,應以該證券的市價作為確定其公允價值的依據,同時應考慮該證券的交易量、是否存在限制性條件等因素的影響;發行的權益性證券不存在公開市場,沒有市價可供遵循的,則應考慮以購買方或被購買方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權益性證券的價值。在確定所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時,應當考慮達成企業合併協議並且公開宣佈前後一段合理時間內該權益性證券的市場價格。
- 因企業合併發生和承擔的債務的公允價值。應採用按照適用利率計算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作為其公允價值。
- 當企業合併合同或協議中提供了視未來或有事項的發生而對合併成本進行調整時,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確認的支出也應當作為企業合併成本的一部分。
合併成本的調整
企業合併成本在取得的可辨認資產和負債之間的分配。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中,購買方取得了對被購買方的控制權,應在合併財務報表中確認合併中取得的各項可辨認資產和負債。
- 上述可辨認資產和負債的確認應當滿足資產、負債的確認條件。
- 無形資產在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應當單獨予以確認。應區別於商譽單獨確認的無形資產一般包括:商標、版權及與其相關的許可協議、特許權、分銷權等類似權利、專利技術、專有技術等。
- 企業合併中產生或有負債的確認條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
- 存貨。產成品和商品按其估計售價減去估計的銷售費用、相關稅費以及購買方通過自身努力在銷售過程中對於類似的產成品或商品可能實現的利潤確定;在產品按完工產品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仍將發生的成本、預計銷售費用、相關稅費以及基於同類或類似產成品的基礎上估計可能實現的利潤確定;原材料按現行重置成本確定。
- 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無形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應以購買日的市場價格確定其公允價值;本身不存在活躍市場,但同類或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應參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其公允價值;同類或類似房屋建築物也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應運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