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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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成支付是指引進技術投產後的一定年限內,技術輸出方按合同產品的銷售量或銷售額的一定百分比提取技術轉讓費。這是事後計價方法。
提成支付可分為三種基本形式。
1、固定提成:包括按固定提成率提成和按固定提成費提成兩種形式,前者是指在整個合同期內,按固定不變的提成率支付提成費;後者是按單位產品支付固定的提成費用。
2、滑動提成,又稱遞減提成:是指按產品產量或(凈)銷售額的不斷增加而逐步降低提成率,提成率遞減的幅度和比例,視產品的可能數量和收益來具體商定。
3、最低提成和最高提成。前者指規定在一定時間內(一般是每年),不管引進方是否正常生產,生產多少,銷售量多大,是否盈利,都必須支付給輸出技術方一筆最低限度的提成費。後者是指規定引進方每年提成費支付到一定金額時,即使產品產量和銷售量繼續增加,也不再多支付提成費。
最低提成費一般是由輸出方提出的,主要目的就是保證自己在一定時間內可以獲得最低限度的收益,這對引進方不利,因為,增加了多支付提成費的風險;而最高提成則是引進方為防避這種風險而提出的對等條款。
提成支付方式對供受雙方的利弊[1]
對技術供方而言,提成支付的有利之處在於:如果受方使用技術效果很好,產量和銷售量大幅度增加,超過預期水平,供方可以因受方市場擴大、利潤增加而獲得更多的提成費收入。不利之處在於:
1、供方的技術使用費收入完全依賴於受方使用引進技術能情況,如果受方使用技術效果不佳,或受方故意不使用技術,則倒方獲得的技術使用費會減少,甚至還可能得不到任何使用費收入,供方因此承擔了較大的技術與市場風險;
2、供方為了獲取準確的財務數據來計算應得的提成費,還必須進行繁瑣複雜的查賬工作,比起一次總算支付方式來,這方面的費用支出將會相應增加;
3、如果合同規定以銷售價作為提成基礎,受方有可能通過將技術產品以低價賣給其關聯公司來轉移利潤,以致在提成比例不變的情況下,造成供方提成費收入的損失。
對技術受方而言,有利之處在於:
1、由於供方的使用費收入直接取決於受方能夠使用技術的效果,雙方風險共擔、利益共用,這樣會促使供方關心受方的生產經營情況,積極提供技術指導和協助,儘快使受方使用技術的效果達到預期目標,並且還提供市場銷售方面的幫助,這一方面能保證供方的技術使用費收入,同時也有利於受方有效地實施引進技術和擴大產品的市場份額和銷售量。
2、受方可以通過調節技術產品的產銷量或銷售價格來決定應提取的技術使用費的金額,以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利之處在於:受方須為查賬而向供方披露其生產成本、產銷量和銷售價格等商業秘密,不利於受方保持其市場競爭力;而且雙方可能因為統計數據上的分歧而產生提成費金額的糾紛,影響雙方的友好合作關係。
總體而言,提成支付方式對技術受方較為有利,能使受方在技術轉讓交易中居於相對主動的地位;對供方則弊多利少,會使其在技術轉讓交易中處於相對被動的地位。
- ↑ 葉京生編,國際技術轉讓教程,立信會計出版社,2004.08,第26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