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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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終止是指正常的拍賣程式終結之前,由於發生了特定的事由致使拍賣無法繼續進行,或無必要繼續進行。由拍賣行宣佈拍賣提前終結而不再進行,即使上述特定事項消失,拍賣也不再進行。
拍賣終止的條件[1]
導致拍賣終止的特定事由主要有:
(1)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確認委托人對拍賣物無處分權而發出終止拍賣的書面通知的。
如果委托人的處分權受到爭議,適用拍賣中止;一旦經過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審理,裁決原委托人對拍賣物無處分權時,即表明委托人不具備拍賣委托的合法資格,拍賣行在接到書面通知後應即刻宣佈該拍賣物終止拍賣。
(2)發生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使拍賣活動已無法進行。
通常情況指發生拍賣物滅失,一種情形是因外界作用或自然損耗而致拍賣物滅失,使拍賣失去了標的物而無法繼續進行;另一種情形是委托人死亡,又無繼承人來繼承或同意作為拍賣受益人,這時一般也應終止拍賣。
(3)拍賣物在委托拍賣合同約定的有效期內無人認購。
這種情形最常見,按合同規定,若一次拍賣不能成交,可能是因為無人競投,即可按再拍賣程式進行第二次、甚至第三次拍賣。但若在合同有效期內一直無人參加競投,則應及時宣佈該拍賣物拍賣終止。
(4)在拍賣成交前,委托人申請終止拍賣,確有正當理由並經拍賣行同意的。
委托拍賣合同生效後,委托人一般不得隨意收回拍賣物,取消拍賣委托,但在特殊情形下,譬如拍賣物是公民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必需品,現因生活急需而不願出賣,在這種情形下,若拍賣物尚未成交,拍賣行應當宣佈拍賣終止。
強制拍賣中,拍賣終止是以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當事人的財產須以足以清償債務為限;若拍賣的部分標的物價金足以清償債務,應終止拍賣,這是各國的強制執行法中均有體現的司法執行防止過度原則。
(5)其他一些在委托拍賣合同中約定可令拍賣終止的事項。
- ↑ 王雷.企業經營管理與市場中介組織實務全書.中國言實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