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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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终止是指正常的拍卖程序终结之前,由于发生了特定的事由致使拍卖无法继续进行,或无必要继续进行。由拍卖行宣布拍卖提前终结而不再进行,即使上述特定事项消失,拍卖也不再进行。
拍卖终止的条件[1]
导致拍卖终止的特定事由主要有:
(1)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委托人对拍卖物无处分权而发出终止拍卖的书面通知的。
如果委托人的处分权受到争议,适用拍卖中止;一旦经过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审理,裁决原委托人对拍卖物无处分权时,即表明委托人不具备拍卖委托的合法资格,拍卖行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即刻宣布该拍卖物终止拍卖。
(2)发生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使拍卖活动已无法进行。
通常情况指发生拍卖物灭失,一种情形是因外界作用或自然损耗而致拍卖物灭失,使拍卖失去了标的物而无法继续进行;另一种情形是委托人死亡,又无继承人来继承或同意作为拍卖受益人,这时一般也应终止拍卖。
(3)拍卖物在委托拍卖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无人认购。
这种情形最常见,按合同规定,若一次拍卖不能成交,可能是因为无人竞投,即可按再拍卖程序进行第二次、甚至第三次拍卖。但若在合同有效期内一直无人参加竞投,则应及时宣布该拍卖物拍卖终止。
(4)在拍卖成交前,委托人申请终止拍卖,确有正当理由并经拍卖行同意的。
委托拍卖合同生效后,委托人一般不得随意收回拍卖物,取消拍卖委托,但在特殊情形下,譬如拍卖物是公民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必需品,现因生活急需而不愿出卖,在这种情形下,若拍卖物尚未成交,拍卖行应当宣布拍卖终止。
强制拍卖中,拍卖终止是以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当事人的财产须以足以清偿债务为限;若拍卖的部分标的物价金足以清偿债务,应终止拍卖,这是各国的强制执行法中均有体现的司法执行防止过度原则。
(5)其他一些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约定可令拍卖终止的事项。
- ↑ 王雷.企业经营管理与市场中介组织实务全书.中国言实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