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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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中止是指拍卖程序开始后,至拍卖终结前,由于发生了特定事由而使拍卖无法进行或暂时无法进行,待该事由消失后,拍卖继续进行。
拍卖中止的条件[1]
导致拍卖中止的特定事由主要有:
(1)拍卖物的处分权发生了争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发出中止拍卖的书面通知的。
拍卖行接受拍卖委托的前提条件是委托人对拍卖物拥有完全的、无争议的处分权。委托人将拍卖物委托给拍卖行时,都必须有合法的、能证明其拥有完全处分权的拍卖依据。实践中,由于财产关系的复杂性,在拍卖程序开始后,第三人对拍卖物主张权利或对拍卖物的处分权提出异议,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中止拍卖程序。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家庭共有财方被一方作为个人财产委托拍卖的;承租人将承租的财产委托拍卖的;抵押人将抵押物委托拍卖的;委托人(主要是企业)由于资不抵债或宣告破产,被人民法院查封进行资产清算的;等等。
(2)委托人主动申请中止拍卖,确有正当理由并经拍卖行同意的。
委托人同拍卖行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委托人作的意思变更应该得到尊重,只要确有正当理由,委托人提出中止,拍卖行就应予以相应地中止,由于提出中止而给拍卖行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形只发生在任意拍卖委托的场合。
(3)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如发生了自然灾害,使拍卖物品质发生变化,需要重新作出鉴定和评估;要求委托人取样的,而样品不慎丢失,需重新取样;公告刊登有误,需重新发布公告的;看货看样时,发现拍卖物出现数量短缺,需重新核对的;等等。
(4)其他在合同中约定的事由的发生,也可令拍卖中止。
如合同中约定,当拍卖物的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时,拍卖中止,待双方重新协商确定底价后再恢复拍卖,这里的行情,指季节变化和供需变化、政治因素等对市场带来的一些影响。中止拍卖一般由拍卖人当场宣布或以适当的方式发布公告。
- ↑ 王雷.企业经营管理与市场中介组织实务全书.中国言实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