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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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中止是指拍賣程式開始後,至拍賣終結前,由於發生了特定事由而使拍賣無法進行或暫時無法進行,待該事由消失後,拍賣繼續進行。
拍賣中止的條件[1]
導致拍賣中止的特定事由主要有:
(1)拍賣物的處分權發生了爭議,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發出中止拍賣的書面通知的。
拍賣行接受拍賣委托的前提條件是委托人對拍賣物擁有完全的、無爭議的處分權。委托人將拍賣物委托給拍賣行時,都必須有合法的、能證明其擁有完全處分權的拍賣依據。實踐中,由於財產關係的複雜性,在拍賣程式開始後,第三人對拍賣物主張權利或對拍賣物的處分權提出異議,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中止拍賣程式。實踐中常見的情形有:家庭共有財方被一方作為個人財產委托拍賣的;承租人將承租的財產委托拍賣的;抵押人將抵押物委托拍賣的;委托人(主要是企業)由於資不抵債或宣告破產,被人民法院查封進行資產清算的;等等。
(2)委托人主動申請中止拍賣,確有正當理由並經拍賣行同意的。
委托人同拍賣行之間是一種平等的民事法律關係,委托人作的意思變更應該得到尊重,只要確有正當理由,委托人提出中止,拍賣行就應予以相應地中止,由於提出中止而給拍賣行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應予以賠償,要註意的是,這種情形只發生在任意拍賣委托的場合。
(3)因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拍賣活動暫時不能進行的。
如發生了自然災害,使拍賣物品質發生變化,需要重新作出鑒定和評估;要求委托人取樣的,而樣品不慎丟失,需重新取樣;公告刊登有誤,需重新發佈公告的;看貨看樣時,發現拍賣物出現數量短缺,需重新核對的;等等。
(4)其他在合同中約定的事由的發生,也可令拍賣中止。
如合同中約定,當拍賣物的市場行情發生較大變化時,拍賣中止,待雙方重新協商確定底價後再恢復拍賣,這裡的行情,指季節變化和供需變化、政治因素等對市場帶來的一些影響。中止拍賣一般由拍賣人當場宣佈或以適當的方式發佈公告。
- ↑ 王雷.企業經營管理與市場中介組織實務全書.中國言實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