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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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拍賣,對於初次拍賣未拍定的再行拍賣,學理和實踐中稱為續行拍賣,而對已拍定但因買受人不支付價款使拍賣人解除契約的再行拍賣,習慣上通稱再拍賣。
再拍賣,是指拍賣人或拍賣法院於拍賣日未拍定,或雖經拍定但因買受人不按時支付價款而拍賣人解除拍賣合同所進行的再次拍賣行為。對於初次拍賣未拍定的再行拍賣,學理和實踐中稱為續行拍賣,而對已拍定但因買受人不支付價款使拍賣人解除契約的再行拍賣,習慣上通稱再拍賣。再行拍賣的目的與初次拍賣一樣,在於流轉財產和清償債務。再拍賣的發生原因,主要有三:一是競買人出價低於底價;二是雖無底價但競買人所出最高價 “為出賣人或債權人與債務人所反對;三是已拍定的競買人不按時支付價款致使拍賣人解除拍賣合同。出現上述三種情況中任何一種,只要出賣人不撤回都應當進行再拍賣。
在強制拍賣中的再拍賣,只要有競買人提出最高價,即使不能達到原確定預定的價額,或不能為債權人或債務人滿意,也應為拍定表示,而不許再行拍賣。也就是說,強制拍賣以兩次拍賣為限,儘管如此,為避免再行拍賣中拍定價額與原物實際價額相差懸殊,執行法院可決定將拍賣物作價交債權人承受……但在任意拍賣中,一般不適用兩次為限的原則。因為任意拍賣出賣人的意思表示為拍定與否的基本要件,只要本人願意委托拍賣並按期支付委托費用,不管其提出多少次拍賣,拍賣人亦不得拒絕。
對於再行拍賣所得的利益,如高於原次拍賣的,超出部分亦應歸出賣人;如少於原拍賣的價款及費用的,根據《拍賣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再行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的規定,由原買受人(原拍定人)補足差額。對於拍賣當事人預先繳過保證金的,如因拍定人未繳足價款再行拍賣時,拍定人預繳的保證金應於償還本次拍賣費用及抵償再行拍賣的差價損失以及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後,應發還違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