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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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法律規定或可能造成消極社會影響而其後果不為法律所承認可拍賣活動
所謂無效拍賣,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或可能造成消極社會影響而其後果不為法律所承認可拍賣活動。無效拍賣損害有關當事人的利益,或者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故為法律所禁止。
《拍賣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一旦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拍賣應予無效,即屬無效拍賣。
在拍賣實踐中,無效拍賣通常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無益拍賣。所謂無益拍賣,是指因拍賣造成公民個人或社會利益損害的行為。例如,任意拍賣的出賣人委托拍賣人拍賣其家庭生活必需品,致使其家人生活發生困難。又如拍賣國營小企業,但對原企業職工未作妥善安排,致使職工生活無著落,影響社會穩定,這也屬於無益拍賣的範疇。無益拍賣的認定,一般以法律規定為準,法律無明確規定的,按照司法慣例確認。
二、違法拍賣。違法拍賣作為法律禁止的行為,其特征是明顯或不明顯地違反法律規定。任意拍賣中拍賣人為自己競買或指使他人為自己競買,競買入互相串通壓低或抬高出價,拍賣人代他人競買等,這類行為違反法律和拍賣規則,不論其是否促使拍賣成交,依法都應屬無效。在強制拍賣中,拍賣物未經查封或查封無效即予拍賣的,其行為也應無效。此外,拍賣物品為違禁物、出賣人對拍賣物無所有或處置權的拍賣,以及拍賣程式違法,經利害關係人提出拍賣人仍不糾正的拍賣,也會導致無效。
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願的拍賣。任意拍賣中出賣人的意思表示是決定拍賣能否實施及完成的關鍵。故在其委托拍賣人拍賣物品時,拍賣人應根據出賣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進行。出賣人的意思表示一般在委托協議中確定,因此,拍賣人一旦接受出賣人的委托為之拍賣,即應受委托協議的約束,根據協議實施拍賣活動,遇有特殊情形不能依據協議拍賣時,應徵得出賣人的同意方可對拍賣的有關內容進行更改,否則即會違背出賣人的真實意願,依此進行的拍賣既違法,亦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