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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益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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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無益拍賣[1]

  無益拍賣是指因拍賣而造成公民個人或社會團體損失的行為。如在任意拍賣中,委托人委托拍賣行拍賣其家庭生活必需品,比如炊具、卧具等,造成其家人生活困難,這種拍賣屬無益拍賣。又如,在現行國家政策下,拍賣國有企業時不把原企業職工的安置作為買受的基本條件,這樣的拍賣既違反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也對職工個人生活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帶來不利因素,屬無益拍賣。無益拍賣的認定,以法律或政策條文為依據。

無益拍賣的限制或禁止[2]

  《拍賣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保留價確定後,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可能的,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於收到通知後五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應當重新確定保留價;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於該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這就是所謂的無益拍賣限制或禁止的規定。之所以要設置這一制度,主要是考慮到,執行程式中除了要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利益外,還應該兼顧其他執行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同時,執行程式本身也是一種有限的資源,具體到拍賣來說,拍賣作為一種成本較高的執行措施,其實施與否,既要考慮執行當事人的利益,同時也要考慮社會成本社會效益,儘量避免對各方當事人都沒有實際利益的執行。在普通債權人或受償順位在後的優先債權人申請拍賣時,如果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順位在先的債權和強制執行的費用後,沒有剩餘可能的,就意味著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很可能無法通過拍賣價款得到實現,這種情況下的拍賣就可能成為無益拍賣,如果再依照正常程式進行拍賣,其結果,不僅對申請執行人和順位在先的債權人無益,而且還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因此,在出現無益拍賣的情況下,有必要設置專門的法律制度予以限制或禁止。

  禁止無益拍賣的前提是執行法院認為拍賣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優先債權及執行費用,但這畢竟只是拍賣前的大致估計,加之市場行情千變萬化,拍賣價款的高低又受許多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因此,拍賣實際賣得的價款與執行法院所核定的拍賣最低價額可能會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可能出現無益拍賣的情況下,《拍賣規定》並未賦予法院依職權直接停止拍賣的權力,而是把選擇權交給申請執行人:如果申請執行人認為拍賣價款有剩餘可能而在一定期間內申請繼續拍賣的,法院應當准許。但該種情形下的拍賣有兩個附加條件:其一,必須重新確定拍賣保留價,而且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於順位在先的債權及執行費用的總額。這主要是為了防止出現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順位在先的債權和執行費用後無任何剩餘的情形。其二,依照新的保留價拍賣出現流拍的,由申請執行人負擔拍賣的費用。因為此時出現流拍,足以證明法院關於無益拍賣的判斷是正確的,而申請執行人仍然堅持繼續拍賣,當然應當由其負擔相關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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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鄭鑫堯.拍賣概覽.立信會計出版社,1998年03月第1版.
  2. 鄭學林等主編.立案、審判監督、執行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0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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