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理財型股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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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理財型股權信托就是通常業界所說的信托機構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其核心目標是投資回報,而不是對上市公司進行控制。委托人設立投資理財型股權信托的目的是通過投資股票而實現合適的風險收益目標。委托人之所以選擇股權信托的方式來進行理財,是因為委托人看中作為受托人的信托機構具備的專家理財能力。在投資理財型股權信托中,委托人本身對利用股票表決權來參與上市公司的經營決策並不感興趣,所以,委托人傾向於把表決權全部轉移給受托人。同時,由於委托人信任受托人具備專家理財能力,而委托人本身缺乏專家理財能力,所以,在投資理財型股權信托中,委托人也傾向於把決定股票買賣的處分權全部轉移給受托人。所以,在投資理財型股權信托中,委托人考評的是受托人綜合運用股票處分權和表決權所能給委托人實現投資回報的能力。所以,對於投資理財型股權信托來說,信托機構所作的股票處分和投票表決決策體現的都是信托機構本身的價值判斷,而不是委托人本身的價值判斷。
最為典型的投資理財型股權信托就是契約型股權證券投資基金。契約型股權證券投資基金是在《信托法》基礎上,通過引入證券投資基金立法來對其信托關係結構和操作結構進行標準化,而形成的一種標準化的大宗信托產品。
在契約型股權證券投資基金中,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受托人則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機構,信托財產主要是以上市公司股票的形式存在。在這種標準化的信托結構中,委托人把信托財產中股票的投票表決權和處分權全部轉移給了負責基金投資決策的基金管理公司,而基金資產的財產所有權則全部轉移給基金托管機構,基金托管機構履行著基金資產保管的職責。所以,委托人不能限制基金管理公司行使上市公司股票的表決權,委托人和上市公司實際上是相互隔離的,委托人不可能對上市公司構成控制關係。委托人所能做的只是在基金持有人大會上通過表決來選擇基金管理公司。另外,由於股權證券投資基金採取的是分散投資策略,法律法規也規定基金對一隻股票的投資不能超過上市公司總股份和基金凈資產的一定的比例上限。比如,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一個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合併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過該公司總股份的10%。因而,證券投資基金在客觀上也不會對上市公司形成實質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