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信托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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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信托貸款是指金融信托機構運用自已籌集到的信托存款和其他資金,在保證受益人利益的條件下,自主對房地產業所發放的貸款。
其特點是:
1)靈活、方便、及時。這是房地產信托貸款的一大特點,貸款對象可由信托機構自主選擇。同時,信托機構在經營上決策自主,審批程式簡便、迅速。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房地產信托貸款顯然有較強的適應性。
2)增強了房地產經營、開發企業的競爭機制。房地產信托貸款提供了一條新的資金供應渠道,而且信托貸款對象限制較少,利率也有一定的靈活性。因此,在選擇貸款對象方面,可以優中選優,這樣就可為經營管理好、效益高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提供更多的必需資金,使之在競爭中有更好的生存環境。
1.房地產信托貸款的對象廣泛
由於信托機構吸收的房地產信托存款是社會閑散和流動性資金,加上信托機構都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在經營上擁有充分自主權,所以房地產信托貸款選擇對象比較廣泛。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確有需要,用途合理,符合國家房地產業政策的企業或個人均可作為房地產信托貸款對象。
2.申請房地產信托貸款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即需依法註冊登記,有建設部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技術資質證書。
2)企業必須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健全。
3)必須擁有符合國家規定比例的自有資金,並具有一定的承擔風險的能力。
4)在銀行開立賬戶。
5)經過保險的房地產作抵押,主要有土地使用權,房產所有權,在抵押時還須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
6)有符合國家房地產政策的項目建議書和項目任務書。
7)申請的項目已經有關主管部門(如計經委)同意立項,並己納入當年建房計劃,並已具備開(施)工條件。
8)在房地產信托貸款的借款合同中除一般銀行借款合同條款外,還應註明企業自籌資金渠道,借款使用後的經濟效益,還款計劃,並附上房地產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報告。
9)房地產信托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
10)房地產信托貸款利率可按國有統一規定的貸款利率在一定的幅度內浮動,利息可按季收取,也可利隨本清。
房地產信托貸款與一般銀行發放的房地產貸款無本質區別, 都是以償還付息為條件的資金使用權的暫時讓渡,但在具體形式上有所不同:
第一,房地產信托貸款的資金來源較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的資金來源窄,只限於國家規定吸收的房地產信托存款和自有資金,因此資金量較少。
第二,房地產信托貸款具有特定的對象和用途,它是為解決房地產開發經營和購買過程中資金不足而發放的,要堅持專款專用,不能挪作它用。
第三,房地產信托貸款的利率靈活,可在一定的範圍內合理浮動,按現行規定,信托貸款利率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基礎上 上浮20%,這有助於金融機構監督房地產開發企業合理使用資 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房地產信托貸款一般是在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為了參加聯營 投資或興建職工住房,在本身得到的財政撥款或自籌資金不足時申請發放的房地產信托貸款,貸款期限為3一5年,長期者可達 7-10年,所以它實際上是一種中期貸款,比一般銀行貸款靈活 及時且方便,審批迅速,手續較為簡便,但其利率比銀行利率稍高。
房地產信托貸款大體上有以下幾種:
(1)房地產抵押貸款,也叫不動產抵押貸款。具體可分單純性的抵押貸款和存貸結合的抵押貸款。又可分為產權證抵押和房地產實物抵押。
(2)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
(3)商品房開發經營企業流動資金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