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信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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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信托贷款是指金融信托机构运用自已筹集到的信托存款和其他资金,在保证受益人利益的条件下,自主对房地产业所发放的贷款。
其特点是:
1)灵活、方便、及时。这是房地产信托贷款的一大特点,贷款对象可由信托机构自主选择。同时,信托机构在经营上决策自主,审批程序简便、迅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信托贷款显然有较强的适应性。
2)增强了房地产经营、开发企业的竞争机制。房地产信托贷款提供了一条新的资金供应渠道,而且信托贷款对象限制较少,利率也有一定的灵活性。因此,在选择贷款对象方面,可以优中选优,这样就可为经营管理好、效益高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提供更多的必需资金,使之在竞争中有更好的生存环境。
1.房地产信托贷款的对象广泛
由于信托机构吸收的房地产信托存款是社会闲散和流动性资金,加上信托机构都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经营上拥有充分自主权,所以房地产信托贷款选择对象比较广泛。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确有需要,用途合理,符合国家房地产业政策的企业或个人均可作为房地产信托贷款对象。
2.申请房地产信托贷款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即需依法注册登记,有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技术资质证书。
2)企业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
3)必须拥有符合国家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并具有一定的承担风险的能力。
4)在银行开立账户。
5)经过保险的房地产作抵押,主要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在抵押时还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
6)有符合国家房地产政策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任务书。
7)申请的项目已经有关主管部门(如计经委)同意立项,并己纳入当年建房计划,并已具备开(施)工条件。
8)在房地产信托贷款的借款合同中除一般银行借款合同条款外,还应注明企业自筹资金渠道,借款使用后的经济效益,还款计划,并附上房地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9)房地产信托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10)房地产信托贷款利率可按国有统一规定的贷款利率在一定的幅度内浮动,利息可按季收取,也可利随本清。
房地产信托贷款与一般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无本质区别, 都是以偿还付息为条件的资金使用权的暂时让渡,但在具体形式上有所不同:
第一,房地产信托贷款的资金来源较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资金来源窄,只限于国家规定吸收的房地产信托存款和自有资金,因此资金量较少。
第二,房地产信托贷款具有特定的对象和用途,它是为解决房地产开发经营和购买过程中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要坚持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它用。
第三,房地产信托贷款的利率灵活,可在一定的范围内合理浮动,按现行规定,信托贷款利率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 上浮20%,这有助于金融机构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使用资 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房地产信托贷款一般是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了参加联营 投资或兴建职工住房,在本身得到的财政拨款或自筹资金不足时申请发放的房地产信托贷款,贷款期限为3一5年,长期者可达 7-10年,所以它实际上是一种中期贷款,比一般银行贷款灵活 及时且方便,审批迅速,手续较为简便,但其利率比银行利率稍高。
房地产信托贷款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1)房地产抵押贷款,也叫不动产抵押贷款。具体可分单纯性的抵押贷款和存贷结合的抵押贷款。又可分为产权证抵押和房地产实物抵押。
(2)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3)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