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願結售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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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願結售匯制度是指外匯收入可以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開立外匯賬戶保留,結匯與否由外匯收入所有者自己決定。
2006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平穩實施一周年》的總結報告里提出,將逐步由經常項目強制結售匯制度向意願結售匯制度過渡,有序推進外匯管理制度改革。2007年,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外匯管理體制重要改革措施:取消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境內機構可根據自身經營需要,自行保留其經常項目外匯收入。以此為標誌,我國自1994年沿襲至今的強制結售匯制度,終於淡出歷史舞臺,被意願結售匯制度所取代。
意願結售匯制度能增加企業自主使用外匯的積極性,從而遏制我國外匯儲備的增長,緩解人民幣升值壓力,減少外匯占款,保持貨幣政策的獨立性;也有利於提高非金融企業參與外匯市場的積極性,進一步擴大外匯市場交易主體和交易規模,從而促進人民幣匯率水平向市場均衡水平靠攏。
但在意願結售匯制度下,隨著企業和居民的持匯規模不斷擴大,其持匯行為會對外匯市場構成影響,特別是如果出現羊群效應,大量市場主體可能同時進行同向外匯交易,進而導致市場大幅波動。
意願結售匯制度賦予企業根據自身經營保留外匯的“選擇權”,從短期來看,在人民幣升值預期下,企業仍會選擇結匯。但從長遠看,企業需要結合自身情況、巨集觀經濟環境和匯率變化等多種因素進行綜合考慮。
對於市場監管者而言,在意願結售匯制度下,一些外貿企業,尤其是既有經常項目收入、又有資本項目收入的企業,可能會將資本項目收入“魚目混珠”為經常項目收入,因此這勢必會加大監管難度,從而要求監管方面加強對貿易項下非正常外匯資金的監管,顯然,這對監管方又提出了新的挑戰。
意願結售匯制度的影響[1]
1、匯率價格市場化
在強制結售匯制度下,中國的銀行間外匯市場主要是配合外匯指定銀行平衡結售匯交易產生的頭寸。在這種市場格局下,商業銀行不是基於商業需要在外匯市場上買賣外匯,其交易行為是為了履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結售匯周轉頭寸的管理規定,隱瞞了外匯的真實需求,無法形成真實的外匯價格。實行意願結售匯,可以更加靈活地反映外匯市場的供需變化,從而形成更加市場化的外匯價格。
實行意願結售匯制度的政策意圖在於“藏匯於民”:從國家持有外匯為主逐漸放寬持有與使用外匯的政策限制,讓民間更多地持有外匯。將集中性儲備管理制度轉化為分散型儲備制度,有利於調整結構不合理的外匯儲備,讓企業、機構和個人更多地持有併進入外匯市場。2003年以來,隨著人民幣升值預期的空前強勁及熱錢的大量涌入,中國逐步加快了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步伐。在這個過程中,企業的意願結售匯部分從最初的20%逐步提高至80%,直至完全實現自主;而個人無外匯持有限額的同時,也將個人購匯的額度從3000美元逐步提到2萬美元,並由逐筆審批過渡到年度總額管理。
藏匯於民的做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外匯儲備激增的勢頭,同時也利用了資產組合原理達到分散減小分險,同時提高資產收益的目的,因為人們會積極、主動地經營手上的資產,規避市場風險。甚至還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利用國內外兩個市場為我國外匯儲備的保值、升值作貢獻。
- ↑ 趙亞東.我國結售匯制度變革的原因分析[J].市場周刊·理論研究,2007
意願結售匯的概念和強制結售匯的概念弄成了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