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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結售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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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強制結售匯制度

  強制結售匯制度是指,除國家規定的外匯賬戶可以保留外,企業和個人必須將多餘的外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指定銀行必須把高於國家外匯管理局頭寸的外匯在銀行間市場賣出。在這套制度里,央行銀行間市場最大的接盤者,從而形成國家的外匯儲備[1]

  結匯是指外匯收入者將其外匯收入出售給外匯指定銀行,後者按市場匯率付給本幣的行為。結匯分為強制結匯意願結匯限額結匯等形式。強制結匯是指所有外匯收人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不允許保留外匯;意願結匯是指外匯收入可以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開立外匯賬戶保留,結匯與否由外匯收入所有者自己決定;限額結匯是指外匯收入在國家核定的限額內可不結匯,超過限額的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我國強制結售匯制度的發展歷程

  自1994年外匯體制改革以來,我國一直實行的是強制性的銀行結售匯制度。強制結售匯是在當時特殊的環境下的外匯管理政策,當時我國改革開放剛剛啟動,還處在從計劃經濟體制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過程中,外匯儲備嚴重不足,為了積累足夠的外匯儲備,保持人民幣匯率長期基本穩定,防範風險,我國採用了強制結售匯制度。

  與1994年前後相比,我國經濟和外匯形勢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外匯儲備增長迅速,強制結售匯制的弊端日益顯現,我國不斷對其進行改進,國家對外匯管理政策進行了多次調整:

  • 1997年9月,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中資企業開立外匯結算賬戶,在外匯收入的15%限額內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 2001年11月,放寬中資企業外匯結算賬戶開立標準,並將中資企業外匯收入保留限額提高至25%;
  • 2002年10月,取消中資企業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條件限制,允許企業按照其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20%核定賬戶限制;
  • 2004年3月,將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可保留現匯的比例由20%調高至30%~50%;
  • 2005年8月,將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保留現匯的比例由30%或50%調高到50%或80%;
  • 2006年6月,調整銀行結售匯頭寸管理辦法,實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
  • 2007年8月,境內機構可根據經營需要白行保留其經常項目外匯收入。[1]

  實行結匯制度的目的是將我國企業的外匯收入及時足額地匯入外匯儲備,為進口支付外匯提供保障,通常在外匯儲備規模較小時,主要採取強制結匯方式;隨著外匯瓶頸的解除,意願結匯更符合間接管理的需要。根據我國目前的外匯收支狀況,我國同時採用強制結匯和限額結匯兩種方式,即對一般中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實行強制結匯,而年進出口總額註冊資本達到一定規模、財務狀況良好的中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可以開立外匯賬戶,實行限額結匯。在銀行結匯制度下,特別是在強制結匯制度下,外匯指定銀行比較被動地從企業和個人手中購買外匯,無法對外匯幣種、數量進行選擇,由此形成的外匯頭寸特別容易遭受外匯風險

強制結售匯制度的弊端[2]

  強制結售匯的實施在改革開放初期為我國積累了大量的外匯儲備,為我國經濟增長作出了一定的貢獻。但該制度也暴露出一些問題。

  (一)強制結售匯產生了風險倒置效應

  強制結售匯制導致了風險倒置現象的產生,即本應由公營或私營企業以及商業銀行承擔的外匯風險全部由中央銀行承擔。本來我國大量的外匯是由中國企業通過對外貿易得來的,按照常理,企業應該承擔持有外匯的風險,銀行也是一樣,然而,強制結售匯卻使得本應由企業承擔的外匯風險轉移到了由中央銀行來承擔,無形中增大了國家的系統風險,強制結售匯是計劃經濟的產物,在我國不斷推進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其越來越不適合我國經濟的發展需要。

  (二)增大了中央銀行進行貨幣政策巨集觀調控的難度

  由於強制結售匯的存在,產生了所謂的外匯占款效應,外匯占款是指由於國際貿易中獲取的外匯收入,由於強制結售匯的作用,被強行進行兌換,從而被迫發行大量以外匯為基礎的基礎貨幣,從而縮減了市場上的外匯供給。由於外匯占款現象的存在,中央銀行增加了大量不必要的貨幣供給,為了穩定國內貨幣供給,平抑物價,央行必鬚髮行對沖票據,回籠人民幣,從而使央行產生了大量不必要的負債,降低了央行執行貨幣政策主動性,增大了央行進行貨幣巨集觀調控的難度。

  (三)強制結售匯制度扭曲了外匯市場上的外匯的供求關係,從而使其定價失真

  由於強制結售匯制度是一種強制的、無條件的結售匯制度,除了外商投資企業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和經批准保留的企業經常外匯收入外,其他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同時經常項目下外匯指定銀行審核真實性後即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相比之下,資本項目的管理仍相當嚴格,資本項目用匯須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後才能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向外匯指定賬戶購買。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1.0 1.1 胡敏, 傅坤山. 我國強制結售匯制度的發展歷程與改革[J]. 西部論壇, 2008
  2. 胡敏, 傅坤山. 強制結售匯可以休矣[J]. 甘肅金融,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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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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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在 2011年1月2日 10:36 發表

寫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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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40.231.* 在 2011年3月23日 10:22 發表

寫的相當簡明清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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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39.134.* 在 2011年6月12日 21:53 發表

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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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28.144.* 在 2011年10月17日 17:20 發表

閱後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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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17.92.* 在 2011年11月15日 15:35 發表

這版面設計得不好啊?怎麼這麼亂啊?不過能創辦這麼一個百科也很好了,希望能把版面再重新佈置一下,這是我提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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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 (討論 | 貢獻) 在 2011年11月15日 16:41 發表

175.17.92.* 在 2011年11月15日 15:35 發表

這版面設計得不好啊?怎麼這麼亂啊?不過能創辦這麼一個百科也很好了,希望能把版面再重新佈置一下,這是我提的建議

可能是瀏覽器問題,建議您更換一個瀏覽器試試。我們這裡並未出現版面亂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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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4.173.* 在 2012年2月25日 20:50 發表

“及時足額地匯人外匯儲備”中的人應該改為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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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一然 (討論 | 貢獻) 在 2015年10月22日 10:48 發表

難道沒有人發現這個概念是錯的嗎?這個詞條開頭給的概念是意願結售匯制的,強制結售匯制是“所有的外匯必須賣給銀行,所有的外匯支出向銀行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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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0.33.* 在 2015年10月22日 11:06 發表

田一然 (討論 | 貢獻) 在 2015年10月22日 10:48 發表

難道沒有人發現這個概念是錯的嗎?這個詞條開頭給的概念是意願結售匯制的,強制結售匯制是“所有的外匯必須賣給銀行,所有的外匯支出向銀行購買”。

不覺得有問題,那隻是例外說明,本質上都是強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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