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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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要約(mandatory 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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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要約是指在某些類型的交易關係中,一方當事人必須向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相對人發出要約,一旦相對人做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
自願要約和強制要約的區別
強制要約實際上收購方是不希望要約被接受,因此定價大都採取法律規定的最低價,如南鋼股份流通股要約的價格是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算術平均的90%。顯然這樣的價格,原有的老股東不會願意接受要約,倒有可能隨著要約收購的利好,將股票出售。新股東此時接受股票價格將遠遠高於要約價格也不可能接受要約。南鋼股份的股本結構,是收購方敢於履行強制要約義務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法人股一股獨大,其他零散法人股股東很少,只有240萬,對法人股的定價,估計是參考了70%股權轉讓的定價依據。因為根據法律規定,法人股的定價,不得低於前6個月買賣股票所支付的價格和每股凈資產兩者的高者。由於涉及法人股數量較少,顯然這部分要約成本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如果法人股數量眾多,無疑也會加大收購方的成本。而南鋼股份的流通股盤子較小,也是此次收購方能夠發起要約的原因,整個流通股的要約理論成本只有8億元,而履約保證金只有1.7億元。流通盤子較小,股價容易受到影響,而異動幅度較大,這對要約價格的確定和受要約者是否接受要約都有很大的影響,容易成為收購方發起要約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