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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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要约(mandatory 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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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要约是指在某些类型的交易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必须向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要约,一旦相对人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自愿要约和强制要约的区别
强制要约实际上收购方是不希望要约被接受,因此定价大都采取法律规定的最低价,如南钢股份流通股要约的价格是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算术平均的90%。显然这样的价格,原有的老股东不会愿意接受要约,倒有可能随着要约收购的利好,将股票出售。新股东此时接受股票价格将远远高于要约价格也不可能接受要约。南钢股份的股本结构,是收购方敢于履行强制要约义务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法人股一股独大,其他零散法人股股东很少,只有240万,对法人股的定价,估计是参考了70%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法人股的定价,不得低于前6个月买卖股票所支付的价格和每股净资产两者的高者。由于涉及法人股数量较少,显然这部分要约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如果法人股数量众多,无疑也会加大收购方的成本。而南钢股份的流通股盘子较小,也是此次收购方能够发起要约的原因,整个流通股的要约理论成本只有8亿元,而履约保证金只有1.7亿元。流通盘子较小,股价容易受到影响,而异动幅度较大,这对要约价格的确定和受要约者是否接受要约都有很大的影响,容易成为收购方发起要约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