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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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成本的核算,應以具有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作為對象。對房屋和建築物,一般以一個完整、獨立的房屋或建築物(如廠 房、辦公室、倉庫、宿舍、碼頭等,包括一般土建工程和水、暖、電、衛、通風工程等為一個核算對象。對生產設備和動力設備,應按單體設備或聯動設備(包括設備、設備安裝工程、設備基礎、支柱等建築工程、爐體砌築工程等)作為一個核算對象。
通常,估算中使用的構成工資率、材料和設備價格基礎的截止日期就是“估算日期”。必須對該日期或已知成本基礎進行調整,以補償直至工程結束時的未知價格增長。
工程的各個主要組成部分的細目劃分決定以後,便可確定每一個主要組成部分的增長率。這個增長率是一項判斷因素,它以已發表的國內和國際成本指數、公司記錄等為依據,並與實際供應商進行核對,然後根據確定的增長率和從工程進度表中獲得的每項活動的中點值,計算出每項主要組成部分的成本上升值。
建築成本的各項投資支出,分為以下幾個項目進行核算:
(1)建築工程投資支出;
(2)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自營建築安裝工程為在建設過程中按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圖施工所發生的各項投資支出,出包建設安裝工程為承付的已完工程價款;
(4)其他投資支出,包括房屋購置費、農牧基建單位的基本畜禽支出、林業基建單位的林木支出、辦公生產傢具用具購置費等;
(5)應分配計入各項交付使用財產的待攤投資支出,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費、可行性研究費、國外設計及技術資料費、專利費、負荷聯合試車費、借款利息、工程監理費等。
正確核算建設成本,考核設計概預算的執行,對於正確計算交付使用固定資產的價值,促使合理節約地使用投資,發揮投資效益,不斷降低今後生產成本都有著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