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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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藝術(Advertising 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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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廣告藝術是指為商品銷售目的而進行的表現藝術。是一種有明確目的,在很多限制條件下的創造性的實用藝術形式。
廣告藝術是現代藝術中分離出來的一種獨特曲形式,廣告藝術幾乎涉及到現代所有藝術領域,是現代藝術叢林中燦爛的一枝,並有它自身的特點和發展規律。
廣告藝術的表現形式包括繪畫與,攝影、語言與文學、音樂與表演、雕塑與建築等等。
廣告藝術屬於實用藝術類,屬於現代設計範疇和領域。它不是一種“純”藝術。我們認為把廣告藝術與純藝術加以區別,對於進一步認識廣告藝術的特點,對於廣告藝術創作和製作具有重要意義。
1、廣告藝術不完全屬於上層建築。
純藝術是上層建築的一個組成部分。但廣告由於它的目的、手段、服務與作用對象的特殊性,決定了它不完全屬於上層建築。廣告的創作與表現都是為了推動商品銷售,最終獲得利潤。或者說,廣告藝術只是一種盈利的手段,即它是經濟基礎的一部分。但是,廣告藝術具有藝術所特有的性質,即在意識形態上的創造活動,所以它又是上層建築的一部分。所以,我們認為,廣告藝術是藝術與經濟、藝術與科學技術的結合,它同時涉及精神文明與物質文明,是介於上層建築與經濟基礎之間的一種形態。
2、純藝術作品是以藝術家個人的心理感受為特點的,而廣告作品是以廣告目標對象的心理特征,以他們的感受為起點的。
藝術作品一般都是藝術家有“感”而發,作品的個性與風格是與藝術家的心理特點,個人的長期藝術修養,個人的經歷與性格,及特定環境下的特定感受等相關的;而廣告藝術作品的個性與風格首先體現為企業與商品的個性與風格、體現為廣告對象的個性與風格。它不是也不應是廣告創作者(有時為一個群體)的個性與風格。雖然廣告創作者本身也是一個消費者,但是,任何個人的心理感受都具有一定特殊性。在廣告創作中,決不能簡單地以個人的心理感受去代替特定消費者群對商品的感受。正如廣告思想家李奧·貝納所說:“如果你不能把你自己變成你的顧客,你幾乎不應該乾廣告這一行。”
藝術家創作的是他有感受的藝術作品,對於那些他不感興趣的事物可以不去理會。但是廣告創作者卻不能這樣,或在大部分情況下不是這樣。對於廣告主委托的廣告創作,不管創作者是否當時已有感受,它首先是被當做一項“任務”接下來的。因此,他在創作對象的選擇上的自由性遠遠小於藝術家。這也決定了必須把市場調查研究、資料的收集整理作為廣告創作的“前奏曲”,廣告創作人員要到這些資料中去找“感覺”,去發揮他的創造性。找不到感覺是不可能創造出優秀的廣告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