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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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艺术(Advertising 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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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广告艺术是指为商品销售目的而进行的表现艺术。是一种有明确目的,在很多限制条件下的创造性的实用艺术形式。
广告艺术是现代艺术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独特曲形式,广告艺术几乎涉及到现代所有艺术领域,是现代艺术丛林中灿烂的一枝,并有它自身的特点和发展规律。
广告艺术的表现形式包括绘画与,摄影、语言与文学、音乐与表演、雕塑与建筑等等。
广告艺术属于实用艺术类,属于现代设计范畴和领域。它不是一种“纯”艺术。我们认为把广告艺术与纯艺术加以区别,对于进一步认识广告艺术的特点,对于广告艺术创作和制作具有重要意义。
1、广告艺术不完全属于上层建筑。
纯艺术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广告由于它的目的、手段、服务与作用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不完全属于上层建筑。广告的创作与表现都是为了推动商品销售,最终获得利润。或者说,广告艺术只是一种盈利的手段,即它是经济基础的一部分。但是,广告艺术具有艺术所特有的性质,即在意识形态上的创造活动,所以它又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所以,我们认为,广告艺术是艺术与经济、艺术与科学技术的结合,它同时涉及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是介于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一种形态。
2、纯艺术作品是以艺术家个人的心理感受为特点的,而广告作品是以广告目标对象的心理特征,以他们的感受为起点的。
艺术作品一般都是艺术家有“感”而发,作品的个性与风格是与艺术家的心理特点,个人的长期艺术修养,个人的经历与性格,及特定环境下的特定感受等相关的;而广告艺术作品的个性与风格首先体现为企业与商品的个性与风格、体现为广告对象的个性与风格。它不是也不应是广告创作者(有时为一个群体)的个性与风格。虽然广告创作者本身也是一个消费者,但是,任何个人的心理感受都具有一定特殊性。在广告创作中,决不能简单地以个人的心理感受去代替特定消费者群对商品的感受。正如广告思想家李奥·贝纳所说:“如果你不能把你自己变成你的顾客,你几乎不应该干广告这一行。”
艺术家创作的是他有感受的艺术作品,对于那些他不感兴趣的事物可以不去理会。但是广告创作者却不能这样,或在大部分情况下不是这样。对于广告主委托的广告创作,不管创作者是否当时已有感受,它首先是被当做一项“任务”接下来的。因此,他在创作对象的选择上的自由性远远小于艺术家。这也决定了必须把市场调查研究、资料的收集整理作为广告创作的“前奏曲”,广告创作人员要到这些资料中去找“感觉”,去发挥他的创造性。找不到感觉是不可能创造出优秀的广告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