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協調原則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平衡協調原則是由經濟法的社會性和公私交融性的特征所決定的一項普遍原則,是不同社會經濟制度的經濟法所共同遵循的一項主導性原則。
平衡協調原則,即經濟法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協調各利益主體的行為,平衡其相互利益關係,以引導、促進或強制個人目標和行為運行在社會整體發展目標和運行秩序的軌道上,從而達到經濟總量的平衡、經濟結構的優化和經濟秩序的和諧;同時,通過對利益主體作超越形式平等的權義分配,以達實質上的利益平衡和社會公正。
平衡協調原則貫穿於經濟法的整個體系之中。在巨集觀調控法律制度中,預算基本平衡原則、信貸基本平衡原則、國家收支基本平衡原則、產業關係協調原則等,即平衡協調原則的具體表現形式。例如,通過累進稅率制等一系列稅收法律制度,可以平衡個人收入中的畸高畸低,達到一定的社會個人分配公正。又如,通過平衡協調企業所有者相互之間的利益關係和平衡協調企業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權義分配,既保證企業行為不脫離所有者的約束軌道,使企業的目標函數符合所有者的效用目標函數;又保證企業擁有不受個別所有者直接干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需要指出的是,平衡協調原則作為一種法律規範,在多數情況下未必於具體的經濟法律關係和經濟執法中直接適用,而是作為經濟管理、經濟執法暨司法所遵循的一項理念或巨集觀標準。經濟管理、執法暨司法機關應當從社會利益出發,在其履行職責時仔細權衡利害和利弊,乃至聽取專業團體和有關各界的意見,而不是機械的理解、適用法條而做出有違實質正義和社會利益之決斷,但是也不能隨意或濫引此項原則,以免造成管理和司法的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