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勞的社會交換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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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勞的社會交換理論(Social Exchange Theory of Bl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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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交換理論是20世紀60年代興起於美國進而在全球範圍內廣泛傳播的一種社會學理論。由於它對人類行為中的心理因素的強調,也被稱為一種行為主義社會心理學理論。這一理論主張人類的一切行為都受到某種能夠帶來獎勵和報酬的交換活動的支配,因此,人類一切社會活動都可以歸結為一種交換,人們在社會交換中所結成的社會關係也是一種交換關係。社會交換理論由霍曼斯創立,主要代表人物有布勞、埃默森等。
布勞的社會交換理論對社會交換的定義、條件、特征、原則、過程、社會交換與權力、社會交換與巨集觀結構及社會交換中出現的不平等與異質性進行了系統的分析,形成了社會交換理論從微觀向巨集觀的過渡。布勞的理論明顯受到霍曼斯和馬克思的影響:一方面,布勞在結構交換論中吸收了霍曼斯社會交換理論基本原理和基本命題中的合理內核;另一方面,布勞又通過汲取馬克思辯證法思想的精髓,運用“集體主義方法論”與整體結構論,進行了對社會交換中巨集觀結構的研究,並用不對等交換的原則揭示了權力產生、反抗及變遷的基本規律。
什麼是社會交換?布勞接受了由行為主義心理學家斯金納提出而由霍曼斯進一步討論的社會交換的基本心理原則。他認為雖然大部分人類行為是以對於社會交換的考慮為指導的,但並不是所有的人類行為都是這樣受到交換考慮的指導,社會交換隻是人類行為的一部分。他提出了使行為變為交換行為必須具備的兩個條件:“一是該行為的最終目標只有通過與他人互動才能達到;二是該行為必須採取有助於實現這些目的的手段”。布勞把社會交換界定為“當別人作出報答性反應就發生、當別人不再作出報答性反應就停止的行動”。他認為社會交換是個體之間的關係與群體之間的關係、權力分化與伙伴群體關係、對抗力量之間的衝突與合作、社區成員之間間接的聯繫與親密依戀關係等的基礎。社會的微觀結構起源於個體期待社會報酬而發生的交換。個體之所以相互交往,是因為他們都從他們的相互交往中通過交換得到了某些需要的東西。
在討論社會交換的形式之前,他又區分了兩種社會報酬:內在性報酬和外在性報酬。“內在性報酬,即從社會交往關係本身中取得的報酬,如樂趣、社會贊同、愛、感激等;外在性報酬。即在社會交往關係之外取得的報酬.如金錢,商品、邀請、幫助、服從等。”他把社會交換分為三種形式:(1)內在性報酬的社會交換。參加這種交換的行動者把交往過程本身作為目的。(2)外在性報酬的社會交換。這種交換的行動者把交往過程看作是實現更遠目標的手段。外在性報酬對一個人合理選擇伙伴,提供了客觀的獨立的標準。(3)混合性的社會交換。這種交換既具有內在報酬性.也具有外在報酬性。接著,他討論了影響社會交換過程的條件。布勞列舉了三種類型:第一。交換髮展時期與交換伙伴間關係的特點和性質;第二,社會報酬的性質和提供它們時付出的成本;第三,發生交換的社會背景。
布勞首先研究了微觀社會結構中的社會交換。他發現。人際間的社會交換開始於社會吸引。他指出。社會吸引是指與別人交往的傾向性,是不管出於任何原因去接近另一個人。如果一個人期望與別人的交往帶來報酬,那麼不論這些報酬是內在的還是外在的,他們都會受到能提供這些報酬的人吸引。布勞認為,社會吸引過程導致社會交換過程。互相提供報酬將維持人們之間的相互吸引與繼續交往。
但是,並不是所有的社會交換都是對等的,以相互吸引、平等交換為基礎的。人際關係即可以是交互的、也可以是單方面的。假設有甲乙兩個人,乙給甲提供某種東西。但是甲卻沒有相應地回報乙。這時。甲就有四種選擇:(1)強迫乙再給他以回報;(2)從另一個來源獲得乙所能給的回報;(3)尋找沒有乙給予的這種回報也能過下去的方法;(4)服從乙,按照乙的意願行事,以此回報乙。如果甲作出了第四種選擇,那麼乙對甲就擁有了權力。
社會交往中義務不平等就會使一方獲得權力,而另一方失去社會獨立性。布勞認為,個人或群體要保持社會獨立性,就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戰略資源。一個人(群體)如果擁有使其他人為自己提供必要服務和利益的有效誘因的所有必要資源,那麼他就受到了保護,不會變得依賴於任何人(群體)。(2)替代資源。一個人(群體)如果在別的地方也能獲得某種服務,有可以替代的某種服務的提供者,那麼他就不必非得依賴於某人(群體)不可。(3)強制力量,如果擁有強制力量迫使別人(群體)提供必要的利益或服務的能力,那麼他就不必依賴特定的人(群體)。(4)減少需要,具體的說,一個人如果能在沒有某種服務的情況下也能過下去,那麼他就不一定去依賴某種特定服務的提供者。
接著,布勞討論了獲得權力的條件。布勞把權力看作是“個人或群體將其意志強加給其他人的能力 。獲得與維持權力的戰略是防止其他人選擇保持社會獨立性的任何一個條件方案。同時強制其他人服從,使其他人知道只有服從才能獲得他們所需要的東西。布勞也提出了獲得權力的四種必要條件:(1)對於他人能夠提供給自己的作為交換的利益保持冷淡;(2)對於別人需要的東西加以壟斷;(3)防止其他人為滿足他們的需要而形成強制力量;(4)別人需要他所能提供的利益。
布勞指出。“一個人對其他人的權力依賴於向他們提供的服務。這並不意味著某些人的高級權力在道義上受到了辯護或由他們所作的服務作出了說明。權力方面的巨大差別在沒有服務方面的相應差別的情況下發生。根據社會條件,服務的供應者可能受到一份對他們的投入的不公平的回報或一份過量的回報。充分的權力使個體能夠壟斷資源並繼續向其他人提供某些利益”)。因而。使其他人為這些“利益”而依賴於他們的權力。不能被看作因供應服務而應得的報酬,或一種為產生它們所必須的誘因。權力的這種自我永存的成分在整個社會的階級結構中要比小群體的地位分化中更加明顯。不考慮這種因素是嚴重地缺少社會分層的功能觀念。
擁有權力者與被使用權力的人民之間存在衝突。因此。只有合法的權力才能獲得心甘情願的服從。合法的權力就是權威。那麼如何使權力合法化呢?布勞認為有以下六種渠道:(1)依靠下級集體所承認與實行的共同規範,這些共同規範強制它的個體成員遵從上級的命令;(2)依靠下級的社會贊同;(3)依靠社會化;(4)走出領導的“兩難困境”。獲得權力的過程和獲得社會贊同的過程是矛盾的。必須消除這種矛盾;(5)領導與追隨者的期望;(6)提供補償。布勞認為,溫和地使用並對追隨者的服從給予豐富的利益進行報答的權力,可以誘導出使權力合法化的社會贊同:權力的剝削性與壓迫性使用,則會激起社會非難併在極端情況下引起強烈的敵視情緒和報複欲望。
布勞對巨集觀社會結構更感興趣,因而建構的巨集觀社會交換理論也更為豐富。他發現群體之間交往與個人之間交往有一些相同點;首先,群體之間的交往也受追求報酬的欲望支配。其次,群體之間的交往也大致經歷了“吸引——競爭——分化——整合”這樣一個過程。即群體在向可能的交往者表現出吸引力方面進行競爭,通過競爭,平衡的或不平衡的交換關係將會出現。如果群體間的交換是平衡的,就會形成相互依賴的關係;如果是不平衡的,就會出現地位和權力的分化。當某一群體取得權力地位並與其他群體建立依從關係而且能有效地控制從屬群體時。一個更大的整體也就形成了。第三,人際交換中的公平性原則同樣適用於群體間的交換。
布勞同時也認為,巨集觀結構中的交換與微觀結構中的交換也存在著差別。在微觀結構中人與人的交往是直接的,而在巨集觀結構中,人與人的交往大量的是間接的,成本與報酬的聯繫是遠距離的。所以,它需要某種機制來傳遞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結構。布勞認為共同價值提供了這一機制。因為共同價值為巨集觀結構中複雜的見解交換提供了一套共有的標準。使參與的各方能以同樣的情景定義進行交換。以社會規範為中介的間接交換替代個體之間的直接交換是巨集觀社會結構的基本機制。
布勞認為,社會結構可以用它的參數來描述。結構參數基本上分為兩類:(1)類別參數。包括性別、種族、宗教、語言、職業、婚姻狀況等;(2)等級參數,包括教育、收入、財富、權力等。人們的特征如果按照類別參數分類。他們就被定義為群體;如果按照等級參數分類,就被定義為地位。社會結構的分化一般有兩種形式:異質性和不平等。異質性是水平分化,指人口在由類別參數所表示的各群體之間的分佈。不平等是垂直分化。指由等級參數所表示的地位分佈。布勞認為異質性和不平等都會給社會交往設置障礙,社會分化越大,這些障礙就會越廣泛地阻礙社會交往。分化意味著它阻礙了社會結構各個部分之間面對面的交往,而整合則是增強了社會結構各個部分之間的面對面的交往。
布勞在《不平等與異質性》中,使用他刨設的概念框架構築了一個演繹性的社會結構理論體系。這一理論是由最基本的假設和公理性命題以及從它們中推演出來的定理所構成。因而,布勞稱之為社會結構的“基本命題”。
在布勞的社會交換框架中,存在著一系列的兩難困境,而這些兩難困境則正好體現了布勞交換理論的辯證色彩。
1、共同利益與衝突利益的兩難。
布勞把交換看作是一種混合的游戲,在這種游戲中,伙伴們既有共同利益也具有衝突性的利益。首先,交換伙伴中的各方總是希望在交換過程中得到的報酬比對方多,於是便在報酬方面產生了共同利益與衝突利益的兩難。其次,交換伙伴在維持一種穩定的交換伙伴關係時也具有一種共同利益。但每個人都希望對方承擔較大責任。這樣,便在交換成本方面形成了共同利益與衝突利益的兩難。
2、吸引與反抗的兩難。
布勞認為吸引的紐帶把個體團結成一個整體。但吸引本身也面臨著兩難的困境。一方面,給人以深刻印象的品質使一個人能吸引一個群體;另一方面,這一品質也對其他人的交換地位構成威脅。因而,這種吸引本身又可能產生反抗的威脅。
3、贊同、支援與其價值的兩難。
個體需要通過拿出贊同、支援來作為對他人的報酬,但贊同、支援太頻繁會降低其價值。因此,一方面,個體要給他人以贊同、支援作為一種回報形式,從而使交換能夠維持和繼續,另一方面,個體不得不珍惜贊同、支援,以避免贊同、支援的貶值。
4、獲得贊同與保持獨立性的兩難。
從權力的條件來看,領導要獲得對他人的權力必須保持社會獨立性,而為了使權力合法化,他又必須從服從者那裡獲得社會贊同。要獲得社會贊同,就必須承認對交換伙伴也就是服從者的依賴,並自由地向他人提供資源,這無疑會影響領導者的獨立性。於是便形成了獲得贊同與保持獨立性的兩難。
5、權力反抗者的兩難。
作為權力的反抗者的一員,個體一方面要放棄其極端主義的理想與信仰,以提高個體在反抗者群體中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他又必須為獲得反抗運動中最虔誠成員的支持而保持這種信仰。
在布勞看來,兩難困境的根源在於:(1)交換者之間的利益衝突。共同利益是交換產生的前提之一,交換需要有共同利益,但在實現交換者之間共同利益的過程中又存在著不同的利益。(2)報酬的價值本身所固有的矛盾性。交換是為了獲得報酬,但頻繁的報酬或過於豐富的報酬又會降低報酬的價值。這使得交換者面臨著這樣一個困境,即在報酬的被降低了的價值超過它們的增加著的數量的意義之前提供多少報酬。(3)交換目標狀態的不相容的要求所存在。同一個社會行為往往會產生不同的後果,這就難免出現為了實現一個交換目標而妨礙另一個目標的可能,也可能出現實現同一個目標的不同條件之間的衝突。
值得一提的是,布勞不僅僅提出了社會交換過程中的一系列兩難的困境,而且對兩難困境的解決之道進行了探討。他認為,由不相容的要求帶來的兩難困境所需要的不僅僅是折衷。面臨這種兩難困境的交換者一般是把他們的策略從註意一個角度轉到照顧另一個角度上。如在吸引與反抗的威脅兩難中,交換者往往試圖首先給別人留下印象,以證明他們自己是吸引人的伙伴,然後轉向表現自我貶低性的謙虛,以抵銷由於他們自身的行為舉止所引起的對方地位受威脅的感覺,並且證明他們自己是容易接近的社會伙伴。同樣,在群體和社會中發展起來的地位分化解決了某些基本上發生在不具結構的情境中的兩難困境,但同時也產生了新的辯證力量。一旦某個人在一個群體中獲得尊敬和服從以及他的高級地位在其他成員中普遍地受到承認,整體便不再對他提出一個嚴重的兩難困境。此外,如果在關係到他的貢獻以及他們對他的感激的問題上群體的其餘成員都達成了一種社會一致意見,那麼這個上級可以稱得上行為慷慨和謙虛,因此會贏得該群體對他的領導的合法化贊同。
社會吸引、競爭、分化、整合、衝突與變遷組成了社會交換的基本過程,而這一過程本身富有辯證性。其中,分化是交換過程辯證發展的重要一環。在社會交換的早期競爭中,已經獲得成功的交換成員為了能維持其競爭成果和統治地位而繼續與其他早期成功者進行競爭,而那些未獲得成功的人則不得不為獲取報酬而退出競爭從而成為成功者的交換伙伴。這樣,早期成功者便取得了社會結構中的高級地位。競爭中的成功者可以獲得社會結構中的多重支援與下級的聯合支援,從而保證其高級地位並改善其基礎,也就是使其權力合法化。從某種意義上講,獲得合法化權力的領導又會產生分化。一部分領導因為權力基礎穩定而能夠增強對下級的容忍心,從而使權力的服從更加穩定;一部分領導則會因為同樣的原因而加強對他人的剝削與壓迫,從而最終導致對權力的反抗。
布勞一再強調,社會交換是一個辯證變化的過程,“結構性的變化採取了一種辯證模式,由於社會結構被造成平衡的力量支配著,在一個社會中確定相互交叉的副結構的複雜互賴性及互不相容的要求,所以實際上每種形成平衡的力量都在其它層次上引起不平衡。一方面在造成重新調節的過程中,必然的會引發其它不平衡,⋯⋯在社會結構的許多層面上,會出現反覆地打破平衡和恢復平衡的力量,這反映了社會結構變化的辯證特性”。
具體而言,布勞從以下三個方面說明瞭社會結構的辯證變化:
(1)社會力量是相互矛盾的。由一種社會力量引起的條件可能激起另一種社會力量在相反方向上的出現。如,在社會整合的過程中,群體成員們用他們的傑出品質相互給對方留下印象,這些社會整合過程引起了地位分化,而社會分化增加了對於加強群體凝聚的整合機制的需要。
(2)社會力量是平衡的又是不平衡的0每一種社會行動都由某種適當的反行動加以平衡。每種形成平衡的力量都在其它層次上引起不平衡。在社會結構的一個方面或一個部門恢復平衡的發動力量肯定是在其它方面或其它部門打破平衡的力量。
(3)社會變化總要遭到許多抵抗。既得的利益與權力、傳統的價值、已經建立的組織及制度以及其它種類的社會資源,都是穩定性的力量以及對基本的社會革新和重組的反抗力量。
布勞的社會交換理論與以霍曼斯的交換理論的比較
布勞的社會交換理論在許多方面是以霍曼斯的交換理論為基礎的。儘管他們的研究課題都是小群體中的個人交換關係,但是布勞的社會交換理論和霍曼斯的社會交換理論之間還是有重要的區別,這主要表現在:
(1)霍曼斯傾向於“個人主義方法論”與心理還原論。即以個人的心理的解釋推導所有群體的行為。布勞則更多地傾向於“集體主義方法論”與整體結構論,即認為社會複雜的結構不能還原為個人的心理現象,而且具有整體的效應。布勞認為。微觀結構是由進行互動的個人組成的,巨集觀結構是有互相聯繫的群體構成的。巨集觀的複雜結構,需要正式的程式與強制性的手段來維持秩序。
(2)霍曼斯用對等性原則解釋社會交換,布勞則用對等性解釋部分社會交換,用不對等性解釋另外一些社會交換。布勞認為,不對等交換產生了社會的權力差異與分層現象。從而,布勞用交換理論解決了微觀向巨集觀過渡的問題。
布勞的理論雖然是以霍曼斯關於交換的心理學理論為基礎。但是他卻不願意接受霍曼斯把所有的社會過程都還原為心理學現象的觀點。布勞關於社會結構的整體效應性質的看法避免了心理學的還原論,並賦予社會學以一種特殊的對象。毫無疑問,與霍曼斯的心理學還原論相比。布勞的觀點更符合社會學的傳統,更容易為大多數社會學家所接受。
布勞對人的看法與其他結構功能主義者的看法是一致的,而與霍曼斯對人的看法不一樣,布勞比霍曼斯更強調社會交換的經濟基礎,但卻忽視了霍曼斯所強調的行為心理學。與其說布勞關於人的看法接近霍曼斯的看法,不如說更接近帕森斯和默頓的看法。雖然布勞是按照傳統的“利益”和“獲得”概念看待經濟動機的,但他相信。人們都是按照理性追求特定的目標的,這種目標的獲得要受到社會結構中制約因素的限制。人們可以自由地選擇目標。但必須在結構所允許的範圍內。布勞把自己對社會結構的看法歸納為:“我關於社會結構的概念是從對它的組成部分及其關係進行簡單的、具體的定義開始的。社會結構的組成部分就是人組成的群體或階級,如男人和女人、種族群體或社會經濟階層;這都是人們在不同群體和階層中的位置。在這些部分內部及它們之間的互相聯結就是不同群體和階層的人們的社會關係。這種社會古那系表現在他們的社會互動和溝通過程之中。”雖然布勞關於社會結構的概念與結構功能主義的概念與結構功能主義關於社會結構的概念不太相同。但是並不存在根本性的差別。
布勞的理論從社會學的角度改進了霍曼斯的理論,但是由於其理論本身的缺陷,也遭到了一些批評:
(1)布勞理論的最大弱點是它依賴於一個很重要的前提,即人類行為是以交換為指導的。這種過程是既定的。不能進行充分的證明和解釋。如果一個人願意接受關於交換在社會關係中重要性的前提,他就會追隨布勞的理論,相反。如果一個人不能接受這個重要前提。要接受布勞的理論是不可能的。
(2)布勞對集體組織的定義過於寬泛,以致囊括了從小群體到複雜組織的全範圍現象。除了社區研究之外。社會學的大 多數領域都落入了布勞集體組織的範疇之中。
(3)布勞的社會學立場要比霍曼斯更為堅定。他力圖去分析集體與集體之間以及集體內部的差別。這種努力是值得稱贊的,但是他的理論沒有達到這個目標。布勞現了一些重要的差別,但卻沒有對這些差別進行深入的分析。
儘管布勞的著作有一些缺點。但是在社會學理論中是半經典的。正如瑪格麗特·波洛瑪所言:“由於他把權力和壓迫看作是社會現象。它超越了傳統的功能主義。它沒有靜態功能理論的局限性,試圖使讀者註意到社會結構建立和維持的動態方面。因此,他的分析不僅是微觀的,而且是巨集觀的,他既關心微觀的社會也關心巨集觀的社會,他力圖證明怎樣才能把某些基本的原則既應用與微觀也應用與巨集觀現象。他的理論的這些方面毫無疑問比那些不足更引人註目。
社會交換論的假設前提: 1人類行為是以交換為指導的 2交換過程中的人是絕對個人利己主義者,一切都是為了個人報酬,沒有利他的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