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體主義方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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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主義方法論又稱集體主義方法論是指以整體作為研究的基點,通過群體行動的分析來說明該學科的基本立場和基本內容的方法體系。整體主義方法論將社會等整體作為分析解決問題的基本單位,試圖達到通過整體研究來描述事物全貌的目的。從人類社會學術研究的發展歷程來看,整體主義方法論是人類最先選擇的思維方式。例如,作為中國古代思想主流體現者的儒家即以“天下國家”為號召,將社會的價值定位在天下為公以及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等層面之上。在他們看來,理想的人格並不在於謀求一己之私利,而是“修己以敬”、“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也即用一種“推己及人”的態度,將個人的品德修養和社會秩序的和諧有機結合起來。由此可見,在這種分析問題的思路裡面,個人只有完全融人社會才能成為真正的人。這種社會整體觀,一方面表達了人們對社會和諧與社會整合的期望,當然也同時使得個人無法保持自己獨立的人格。
制度分析的整體主義方法是與個人主義方法對應的範疇,它直接來源是19世紀30年代的德國曆史學派的方法論。歷史學派方法論深受“有機整體論”思想的影響,但卻拋棄了“辯證聯繫整體論”的優秀思想,所以,他們一方面反對古典經濟學的“經濟人”假設,認為經濟活動的動機是多方面的,不僅包括自利心,還包括虛榮心、榮譽感,甚至單純的習慣,都可能推動經濟活動;同時,他們也反對個人主義方法論中的過度抽象和演繹的形式,主張經濟學分析應使用歷史歸納法,從歷史、法律、道德等各方面的相互聯繫中對經濟關係進行整體分析。另一方面又批判馬克思的唯物史觀和唯物辯證法,不承認歷史發展的一般規律,強調經濟規律的特殊性。歷史學派與其他學派的方法論一直處於爭論之中,直至19世紀末,出現了以施穆勒為代表的新曆史學派在同以門格爾為代表的新古典學派(特別是奧地利學派)展開的著名方法論之爭之後,制度分析的整體主義方法論才逐漸系統化,併成為老制度經濟學方法論形成的基礎。
老制度經濟學的代表人物是凡勃倫、康芒斯和米契爾,他們之所以選擇制度分析方法,是因為他們看到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在資源配置過程中充滿矛盾和利益衝突,而以新古典經濟學為代表的正統經濟學,從“經濟人”假設中演繹出的“市場秩序和諧論”,顯然不符合資本主義現實。於是,他們在對歷史學派批判的基礎上,又吸收了當時的心理學、人類行為學、歷史學等學科內容,採納了經驗主義和實用主義觀點,形成了以“制度”分析為核心的制度主義經濟學,試圖來解釋和解決資本主義經濟關係中的矛盾。盧瑟福把這一方法論綱領歸結為三方面:(i)社會整體大於其部分之和。(ii)社會整體顯著地影響和制約其部分的行為和功能。(iii)個人的行為應該從自成一體並適用於作為整體的社會系統的巨集觀或社會的法律、目的或力量演繹而來,從個人在整體當中的地位(或作用)演繹而來。
從這個綱領可以看出,老制度經濟學的整體主義方法論認識到了人類社會是一個有機整體,對它的認識必須用整體思維來把握,並試圖通過把個人看成是社會化的人,從制度整體對個體行為的制約上分析各種經濟利益關係,這對剋服經濟學上個人主義方法的形而上學性無疑起著進步作.Ffl。具體到對我國市場經濟建設中的啟發意義在於,它使我們認識到,市場經濟不僅僅是一種體制,更是一種制度,我們的制度建設不儀要重視正規制度,更要重視鑲嵌在我們社會深層的非正規制度建設。
制度分析的整體主義方法論儘管有啟發性,但同樣不能成為理解制度變遷整體過程的科學方法,這是因為:
其一,制度整體主義者聲稱:社會整體大於其部分之和。這一點表明,他們意識到個人主義方法論從個體相加推演出整體性質是過於簡單的做法,並主張超越個體來認識社會整體,這無疑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問題是“社會整體”不是一個抽象範疇,在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社會整體有不同的性質,而“整體大於部分之和”的說法還僅僅停留在對事物“量”的和“技術”關係的現象描述上,它不能引導人們進一步去認識個體相加後形成的整體所具有的獨立性質是什麼、這種性質由什麼決定的等本質關係問題,所以,它實質上仍然是一個空洞的命題。老制度經濟學試圖用超越個體性質的“制度”整體來說明整體與個體的關係,但在方法論上卻無法對影響人類行為的“制度整體”做出合理的抽象和科學定義,這使得他們對“整體”的分析只能停留在表層上,無法揭示制度關係的本質。比如在凡勃倫那裡,制度被定義為習俗、慣例、文化等各種因素;而康芒斯則有時將制度定義為習俗、法律及家庭、公司、工會等“運行機構”;有時從個人行為與集體行為關係的角度,把制度定義為“集體行動控制個體行動”。顯然,他們這裡的制度概念基本屬於馬克思所指的上層建築領域的內容,它們不是社會整體構成的全部,也不能通過對這些“制度”內容的分析來揭示社會經濟關係的本質。
其二,制度整體主義者聲稱:社會整體顯著地制約個體行為。這一點表明瞭制度整體主義方法論的重要特征,他們試圖通過強調個人行為是社會制度環境的產物,來剋服個人主義方法論否認“制度力量(包括社會規則和道德規範等)在形成個人偏好和目的中的作用”的片面性觀點。但問題在於整體主義方法論在批判個人主義方法論的同時, 自己又走向了另一個極端,即把個人行為僅僅看作是既定的環境、習慣和規範等制度約束的結果,認為人類行為很大程度上是根據其日常生活的固定模式建立的、更為特殊的習慣和常規問題,這就否定了個人行動在歷史發展和經濟活動中的能動作用和基礎地位,從而無法科學揭示個人行動與社會發展之間的辯證關係。
其三,制度整體主義聲稱:個人行為應該根據社會系統或歷史的法律、文化等來演繹。如果說前兩點綱領是從方法論一般意義上來說明整體主義的特征,那麼,這一點則被看作是前兩點綱領在“制度”分析應用中的進一步具體描述,也是對個人主義方法論忽略制度因素的更具體的批判,但它在方法論內容上除了要突出用動態觀點來演繹個體行為外,沒有更多的新思想。然而,這種動態演繹的方法論也有很明顯的局限性,主要表現為他們的動態方法是“社會進化論”方法。這種方法雖然在剋服個人主義方法論的靜態觀和非歷史觀方面有進步性,但它把人類社會的發展過程等同於自然界的進化過程,並以此來解釋個人行為,顯然是不科學的。如凡勃倫運用“進化論”的觀點,認為階級的產生與轉換不是由生產資料所有制決定的,而是由人的思維習慣、真善美意識導致的,即階級的產生是習慣轉變的結果,占有財產只是為了滿足虛榮心和自尊心這種心理反應,並把資本主義的基本矛盾歸結為“機器利用”和“企業經營”的矛盾,認為解決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矛盾的方法就是讓科學技術人員掌握經濟控制權,這實質上是“庸俗進化論”觀點。此外,在具體方法上,整體主義方法論在強調整體論的同時,卻找不到整體與個體的內在聯繫機制,這必然導致其方法走向與個人主義方法相反的另一個極端。
個人主義方法論與整體主義方法論的區別如下:
(1)是以個人作為分析的單元還是以集體、集團、社會、群體等整體作為分析的單元;
(2)超越個人利益的,或位於個人利益之上的整體利益是否存在;
(3)對個人行為的理解最好是通過觀察個人行動本身還是考察其所處於其中的集體行動。
通俗的講,整體主義方法論在巨集觀層面上對社會現象進行總體把握,有利於既見樹木又見森林,而個人主義方法論則從微觀層面人手,就個人及其行為進行全面細緻的分析,因此在研究的過程中,兩種方法應當是相互結合、相輔相成的關係。
從錶面上看個人主義方法論和整體主義方法論是一對哲學味道比較濃厚的研究方法,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具體可操作性,其應用範圍略顯局限。然而在個別的學術研究領域,特別是涉及到理論基礎的分析部分,運用個人主義和整體主義的方法論分析工具有利於一針見血的找到問題的癥結,從一個較高的層面和視角分析解決問題,因此,對個人主義方法論和整體主義方法論進行內容介紹有其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