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規制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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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規制重構就是在引入競爭的同時,政府實際上應該加強規制制度的建設,以規制的方法來放鬆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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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規制重構體系的建立就是要形成公平和有效的市場競爭格局,因此,它應該包括四方面:
其一,規制機構本身的重建,即建立新的政府規制機構,以從根本上解決目前政府規制中存在的機構重疊、多頭管理以及政企不分的問題;
其二,對殘存的自然壟斷領域實施激勵性規制,即指在保持原有規制結構的條件下,給予企業提高內部效率的激勵和誘導的方法;
其三,對從自然壟斷向充分競爭過渡過程中實現以保護有效競爭為目的的不對稱規制,即對原由有企業的排他性行為實行嚴格的限制監督和規制,而對新進入者實行簡化的規制;
其四,在充分競爭實現後健全反壟斷規制,即針對可競爭市場里的壟斷行為(而非壟斷結構)而發展起來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
其五,強化對規制者的規制,即確立和強化對規制者的規制,實行行政程式法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