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開拓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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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簡稱市場開拓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用於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各項活動的政府性基金,資金主要來源於中央外貿發展基金,專項支持中小企業發展,鼓勵中小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降低企業經營風險,促進國民經濟發展。
根據《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暫行)》規定,市場開拓資金的支持比例,原則上不超過支持項目所需金額的50%,對於面向拉美、非洲、中東、東歐和東南亞等新興國際市場的拓展活動,支持比例為70%。開拓資金將主要用為企業舉辦或參加境外展覽會、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軟體出口企業和國際市場的宣傳推介、開拓新興市場、組織培訓與研討會、境外投(議)標等。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採取措施鼓勵擴大外貿出口意見的通知》精神,財政部與外經貿部於2000年10月聯合制定了《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試行)辦法》(財企[2000]46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以下簡稱 “市場開拓資金”)的性質、使用方向、方式及資金管理等基本原則。
2001年6月,外經貿部與財政部根據管理辦法制定的基本原則,聯合制定了《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暫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市場開拓資金的具體使用條件、申報及審批程式、資金支持內容和比例等具體工作程式做出了明確規定。 制定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目的是為了鼓勵中小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提高中小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能力。
管理辦法中明確指出:“市場開拓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用於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各項活動的政府性基金。市場開拓資金主要來源於中央外貿發展基金。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都明確指出:市場開拓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申請資助須具備4個條件:
依法擁有企業法人資格,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財務管理記錄,上年度海關統計出口額在1500萬美元以下,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中小企業都可以在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按照《實施細則》所附的支持內容,可向中小企業辦公室或區外經貿部門提出下一年度項目資金計劃申請。
市場開拓資金用於支持中小企業和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企業、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組織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活動。
主要支持內容是:
1、 舉辦或參加境外展覽會
包括:① 展位費(場租、基本展台、桌椅和照明);② 公共布展費;③ 體積1立方米、重量1噸以上的大型展品回運費。
2、 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軟體出口企業和各類產品的認證
包括:① ISO9000系列質量管理體系標準認證的認證費;② ISO14000系列環境管理體系標準認證的認證費;③ 軟體生產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認證的認證費;④ CE、FDA、CL、COS等產品認證的檢驗檢測費。
3、 國際市場宣傳推介
包括:① 產品宣傳材料和光碟的翻譯製作費;② 創建企業網站的設計、開發、通訊線路租用費;③ 在境外媒體上發佈產品廣告的廣告費;④ 在國外註冊產品商標的註冊費。
4、 開拓新興市場
包括:① 委托有關研究院所對國際市場進行產品分 析、行業分析、市場分析及相關策劃的費用;② 境外新建與技改項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報告所需費用;③ 開拓國際市場工作團組的費用。
5、 組織培訓與研討會
包括:① 培訓資料費;② 會務費。
6、 境外投(議)標
包括:① 標書購制費;② 項目初步設計費;③ 初步考查及調研費。
市場開拓資金分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兩部分,實行中央和地方兩級管理。各級外經貿部門和財政部門是市場開拓資金的主管部門,共同對市場開拓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管理。
外經貿部門負責市場開拓資金的業務管理,包括確定市場開拓資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範圍,提出年度項目資金計劃,審核、論證資金使用項目。財政部門負責市場開拓資金的預算和財務管理,包括審批年度項目資金計劃,撥付市場開拓資金,提出市場開拓資金的監管要求,並與外經貿部門共同對項目及資金的使用進行跟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