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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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目標是指已就業勞動者保護的質量水平與就業勞動者數量水平,即就業質量與就業數量的目標。前者是對在崗勞工保護的目標,包括物質與精神上的,但精神上的就業質量目標是被立法忽視的,如無視就業可宣泄人之不當情緒、就業可使自己有自我實現之感以及安慰其冷冰冰的是非之心;後者是通過對非在崗勞工的就業促進,實現將非勞工轉化為勞工的目標,進而達到就業數量、水平提高的目標。那麼,如何既能保障在崗或曰已就業勞動者之權益,又能讓閑置的、無崗可就的人力資源儘力地獲得已就業勞動者的權益,則是就業目標的實質。
- 有利於生產和提高勞動力的質量;
- 擴大婦女的就業機會。
一、勞動契約自由規制適度:就業目標實現的妥當性
糾正勞動契約自由的失衡,並非使勞資雙方的契約自由對等或平等,而是勞動契約自由分配適度。這是一個並非易於找尋的界點,它雖然受制於各時代的國家方針、政策、經濟觀、哲學觀,但理性認識應是,這種對牽制的順應並不一定就是所要追求的,它並不一定就是適度的。從我國企業對勞工社會責任的嬗變過程即可看出勞動契約自由分配適度找尋的曲折歷程,可從中獲得的啟示是,它實質上是一個就業目標實現妥當性的找尋過程。以勞動契約自由為終極體現,並以保護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為首要目標的勞動法,由於未能對其與經濟責任目標的關係予以妥當認知與規制,因而勞工、待就業勞工的就業保護始終處於適度的找尋之中。經濟增長創造就業能力不是必然的,勞動契約自由規制適度是使創造就業能力成為必然的路徑。
二、勞動契約自由規制適度:經濟社會責任與就業目標的協調
集自身與他人、社會的生存、發展目標於一身的企業等用人單位組織,其所擔負的社會責任必然包括自我與個人、社會生存發展所需要的經濟的與非經濟上的。企業等組織的社會責任同樣包括經濟的與非經濟的,經濟社會責任是指企業等組織自身的經濟目標,非經濟社會責任區分為勞工的與非勞工的,即前述的統一於就業目標的就業質量與就業數量意義上的社會責任。企業的經濟社會責任與勞工保護的社會責任對立統一於企業經營之中,是企業運營中自始要解決的矛盾。
三、勞動契約自由規制適度:勞資共同體體系維持的適當性
勞工對資方在人格上、經濟上、組織上的從屬性,即勞動契約的從屬性,雖使勞工在勞動契約中的自由受到壓抑,但這卻是勞工所必要的,是勞資關係共同體和諧、有效存在、運轉的紐帶。因為勞動契約自由法律規制可以維繫它,也可以使其斷裂,以致勞資共同體因勞資關係的鬆懈或斷裂而解體。勞資關係實際上是一種經濟上的交易關係,在這個交易中,二者各自都想儘可能取多予少,但在這種利益爭奪中,必須保持這樣一種理性:勞資間的爭奪應該始終是在彼此依賴關係的維持下展開的,彼此的爭奪不能瓦解二者的體系性,否則二者均將不復存在,更不會成功。儘管作為勞資關係調整法的勞動法律制度以勞動者保護為首要目標,但它仍應屬於勞資關係維繫適當這一終極目標之下的目標。例如,當因勞動契約自由規制過度傾斜勞工而使企業不堪重負或經濟遲滯時,企業生存、發展危機以致滅亡的境遇必隨之而生,勞工必隨之失去勞工之身份,成為無工作組織可依賴的貧窮、空虛、顛簸的自由個體,也就是說,勞動契約自由規制不當所致就業目標追求不當的情形反而使就業目標落空。維繫這種適當性的根本在於勞動契約自由規制適度,而這須首先將勞動契約自由的分配控制在勞資體系中進行,而不是解體體系的存在。
- 李敏華.苗正達.就業目標實現中勞動契約自由規制適度的理性[D].廣西社會科學.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