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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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促進的概念[1]
對外貿易促進是指一國為促進其外貿發展而採取的各種措施。外貿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我國貿易促進的基本原則和方式。其中主要措施包括建立進出口銀行、設立外貿發展基金與風險基金、實行出口退稅、開展外貿信息咨詢服務、完善進出口商會、發揮中國貿易促進組織作用等多項內容。
對外貿易促進的具體規定[2]
1.國家制定對外貿易發展戰略,建立和完善對外貿易促進機制。
2.國家根據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為對外貿易服務的金融機構,設立對外貿易發展基金、風險基金。
3.國家通過進出口信貸、出口信用保險、出口退稅及其他促進對外貿易的方式,發展對外貿易。
4.國家建立對外貿易公共信息服務體系,向對外貿易經營者和其他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5.國家採取措施鼓勵對外貿易經營者開拓國際市場,採取對外投資、對外工程承包和對外勞務合作等多種形式,發展對外貿易。
6.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參加有關協會、商會。
有關協會、商會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章程對其成員提供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生產、營銷、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有關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申請,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成員有關對外貿易的建議,開展對外貿易促進活動。
7.中國國際貿易促進組織按照章程開展對外聯繫,舉辦展覽,提供信息、咨詢服務和其他對外貿易促進活動。8.國家扶持和促進中小企業開展對外貿易。
9.國家扶持和促進民族自治地方和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對外貿易。
對外貿易促進措施[3]
促進對外貿易發展,是各國外貿政策的一部分,也是世貿組織的宗旨之一。我國採用了國際上通行的促進貿易的辦法。如《對外貿易法》第50條規定,國家制定對外貿易發展戰略,建立和完善對外貿易促進機制。
根據《對外貿易法》規定,對外貿易促進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金融機構促進措施。國家根據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為對外貿易服務的金融機構,設立對外貿易發展基金、風險基金。我國已設立了進出口銀行、外貿發展基金,用來加強研究與開發新產品,建立出口產品基地,以提高出口產品的檔次,增強國際競爭力;我國還建立了風險基金.,用於調查與開發市場。
(2)金融稅收措施。金融稅收措施包括進出口信貸、出口信用保險、出口退稅及其他促進對外貿易的方式。美、歐、日等國早已建立進出口信貸機制,為進出口提供優惠貸款。我國也將建立進出口信貸,為大型設備出口,特別是占用資金較多的機電產品的出口提供貸款,為國家引進項目提供進口貸款。
(3)加強信息服務措施。國家建立對外貿易公共信息服務體系,向對外貿易經營者和其他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4)鼓勵開拓措施。國家採取措施鼓勵對外貿易經營者開拓國際市場,採取對外投資、對外工程承包和對外勞務合作等多種形式,發展對外貿易。
(5)商會推動措施。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參加有關協會、商會。我國的進出口商會是經政府批准,由從事進出口貿易的各類型企業依法聯合成立的行使行業協調職能,為企業服務的自律性組織。
(6)其他措施。中國國際貿易促進組織按照章程開展對外聯繫,舉辦展覽,提供信息、咨詢服務和其他對外貿易促進活動;國家扶持和促進中小企業開展對外貿易;國家扶持和促進民族自治地方和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對外貿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