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手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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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手續方法是指註冊會計師為了確定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的基本手續所應用的方法和手段。
(一)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是指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簽訂具有經濟合同性質的審計業務約定書的方法。審計業務約定書是指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簽訂的,用以記錄和確認審計業務的委托與受托關係、審計目標和範圍、雙方的責任以及報告的格式等事項的書面協議。註冊會計師在審計業務開始前,按照業務承接的執業道德要求,在瞭解客戶基本情況、評價自身專業勝任能力的基礎上,與被審計單位(包括委托人)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
(二)計劃審計工作。計劃審計工作是指註冊會計師為了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在審計過程中針對審計業務,制定、更新、修改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的方法。總體審計策略用以確定審計範圍、時間和方向,並指導制定具體審計計劃。具體審計計劃比總體審計策略更加詳細,其內容包括為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項目組成員擬實施的審計程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註冊會計師在審計業務開始時開展一系列的初步業務活動,在此基礎上為審計工作制定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並且在審計過程中對其作出必要的更新和修改。
(三)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是指為註冊會計師得出審計結論、發表審計意見提供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方法。審計證據是指註冊會計師為了得出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財務報表依據的會計記錄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審計憑證據“說話”。註冊會計師應當通過實施審計計劃所確定的風險評估程式、控制測試和實質性程式等審計程式,運用檢查記錄或文件、檢查有形資產、觀察等審計技術,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為得出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提供合理基礎。
(四)形成審計工作底稿。形成審計工作底稿是指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及時編製或獲取審計工作底稿的方法。審計工作底稿是指註冊會計師對制定的審計計劃、實施的審計程式、獲取的相關審計證據,以及得出的審計結論作出的記錄。形成審計工作底稿可以提供充分、適當的記錄,作為審計報告的基礎;並且可以提供證據,證明註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
(五)編製審計報告。編製審計報告是指註冊會計師在完成審計工作後向委托人提交審計報告以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方法。審計報告是指註冊會計師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審計報告是註冊會計師最終按審計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向客戶提供的產品。
上述審計手續五種方法是相互聯繫、密切配合的,共同構成完整的審計手續方法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