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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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業務活動是指註冊會計師在本期審計業務開始時開展的有利於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實現審計目標的活動的總稱。
第一、確保註冊會計師已具備執行業務所需要的獨立性和專業勝任才能;
第二、確保不存在因管理層誠信問題而影響註冊會計師保持該項業務意願的情況;
第三、確保與被審計單位不存在對業務約定條款的誤解。
(1)針對保持客戶關係和具體審計業務實施對應的質量控製程序;
(2)評價遵守職業道德規範的情況;
(3)及時簽訂或修改審計業務約定書。
初步業務活動按照審計業務客戶情形的不同,可分為:首次接受審計委托的初步業務活動;連續審計情形下的初步業務活動。
兩種情形下的初步業務活動在開展的時間上有所不同。
(一)首次接受審計委托開展初步業務活動的時間
首次接受審計委托分為兩種:一種是接受新客戶而建立客戶關係的審計業務委托;另一種是承接現有客戶(因對其提供了其它服務)的審計業務委托。
《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中規定:“在首次接受審計委托前,註冊會計師應當執行下列程式:……”由此可見,首次接受審計委托開展初步業務活動的時間,無論是哪一種審計業務委托都是相同的。接受新客戶的審計業務委托,必須在首次接受審計委托前,即確定建立客戶關係之前來開展初步業務活動;對提供了其它服務的現有客戶所提出的審計業務委托,即使會計師事務所對現有客戶的情況有所瞭解,也必須在首次接受審計業務委托前,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式,開展初步業務活動,不可以簡化省略。因為審計業務與其它業務所提供的保證程度不同。
(二)連續審計情形下開展初步業務活動的時間
連續審計分為兩種,一種是簽訂長期審計業務約定書的連續審計;另一種是續簽、重新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的連續審計。
如前所述,《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對連續審計業務規定: “註冊會計師應當在本期審計業務開始時開展下列初步業務活動。”該準則指南中對此做出解釋:“在連續審計的業務中,這些初步業務活動通常是在上期審計工作結束後不久或將要結束時就已開始了。”
可以看出,準則及準則指南並沒有區別連續審計的兩種不同情況,進而無法明確指出在這兩種不同情況下開展初步業務活動的時間。
通常而言,在簽訂長期審計業務約定書的連續審計情況下,註冊會計師在前一期審計工作結束前即開始本期的審計計劃工作。因而,新準則實施後,開展初步業務活動的時間應當是在前一期審計工作結束前或結束後不久,本期審計計劃工作之前,以確定是否保持客戶關係和具體審計業務。只有確定了保持客戶關係和具體審計業務,才能開始制定本期的審計計劃。
對於續簽、重新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的連續審計,則應當在做出續簽、重新簽訂的決定之前開展初步業務活動。
1.如果首次接受業務委托,實施下列程式:
(1)與委托人面談,討論下列事項:
(1)審計的目標;
(2)審計報告的用途;
(4)審計範圍;
(5)執行審計工作的安排,包括出具審計報告的時間要求;
(6)審計報告格式和對審計結果的其他溝通形式;
(7)管理層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協助;
(8)註冊會計師不受限制地接觸任何與審計有關的記錄、文件和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9)與審計涉及的客戶內部審計人員和其他員工工作上的協調(必要時);
(10)審計收費,包括收費的計算基礎和收費安排。
(11)初步瞭解客戶及其環境,進行初步業務風險評估並予以記錄。
(12)徵得客戶書面同意後,與前任註冊會計師溝通。
2.如果是連續審計,實施下列程式:
(1)瞭解審計的目標,審計報告的用途,審計範圍和時間安排等是否發生變化;
(2)查閱以前年度審計工作底稿,重點關註非標準審計報告、管理建議書和重大事項概要等;
(3)初步瞭解客戶及其環境發生的重大變化,進行初步業務風險評估並予以記錄;
(4)考慮是否需要修改業務約定條款,是否需要提醒客戶註意現有的業務約定條款。
3.評價是否具備執行該項審計業務所需要的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
4.完成業務承接/保持評價表。
5.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適用於首次接受業務委托,以及連續審計中修改長期審計業務約定書條款的情況)。
(一)註意初步業務活動與其他準則的關係
首先,鑒證業務基本準則對具體準則起著統馭的作用,指導著具體準則的制定。鑒證業務基本準則中的 “業務承接”與審計準則中的“初步業務活動”遙相呼應,是初步業務活動 制定的依據。
其次,註意初步業務活動與其他審計準則和質量控制準則的聯繫。《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中的初步業務活動與多個審計準則和質量控制準則相關聯,應將該準則與其他準則的相關內容結合起來使用,才能完整、準確地把握初步業務活動。
(二)註意初步業務活動與瞭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關係
二者的目的不同。初步業務活動是簽約前為了確定是否建立和保持客戶關係;瞭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是簽約後為了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式。二者都是審計工作不同時段的必要審計程式。不能因為簽約前必須開展初步業務活動而簡化或取代簽約後瞭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也不能因為簽約後必須瞭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而放棄簽約前的初步業務活動。
(三)註意初步業務活動與風險導向審計的關係
當前的風險導向審計雖然審計重心前移,但所關註的是簽約後的審計風險。初步業務活動關註的是簽約前的審計風險。可以說初步業務活動是風險導向審計的必要補充。正確認識二者關係,可以從源頭上來控制和降低審計風險,避免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