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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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外部行政行為[1]
外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對行政系統以外被管理的個人、組織所作的行為。即行政主體在對社會實施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均屬外部行政行為。
外部行政行為適用於社會行政等外部行政法律規範。法律對外部行政主體的資格有著嚴格的要求,當外部行政行為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可以適用行政覆議程式和行政訴訟程式。一個外部行政行為的主體可以是所有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組織,其行為對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外部行政行為所針對的是社會事項,屬於一般社會職能。其法律依據是調整社會管理某一方面的法律、法規。其內容都是有關社會管理方面的關係,法律效果表現為影響行為對象人作為公民、法人或社會組織所享有的法律權利和義務。
內部行政行為和外部行政行為的區分[2]
區分內部行政行為和外部行政行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分析:
1.行政行為所針對的對象與作出該行為的機關是否存在行政隸屬關係或行政監察關係。內部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針對具有隸屬關係或行政監察關係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行為,如果行政行為是針對沒有這種特定關係的人作出的,則不屬於內部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所約束的權益的性質。行政行為所涉及的如果是行政機關公務員所特有的權利義務,應當認定為內部行為;如果所約束的是一個普通公民的權利義務,則屬於外部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