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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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品是指不符合合格品標準和要求,但不存在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仍有一定使用價值的產品。
處理品是指商家對即將過期的、積壓的、有殘次並尚有一定使用價值的產品低於成本銷售的一種銷售行為,商家在銷售此類商品時,必須做出明確標註,使消費者瞭解其缺陷。商家通過明示銷售處理品的行為,不再對消費者承擔三包責任。在購買商品時註意其開具的憑證,標註為“特價商品”“打折商品”還是“處理品”,經營者承擔的售後責任將完全不同。“降價”不等於“處理”,打折商品也應“三包”。如果銷售者在銷售具有使用性能方面的瑕疵產品時,做到了事先聲明,標註“處理品”等字樣,並明示告知處理的原因,則消費者購買了此類產品後,已標名“處理品”,“等外品”的;自行修理或拆動的;無有效購物憑證的產品都無法進行三包。
在工業生產中所謂“處理品”是按照《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第十條規定,系指雖達不到國家的有關標準規定等級,並經企業主管部門批准,在產品和包裝上明確註明“處理品”的產品。同時依照該《條例》規定,“違反國家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計量等法規要求的產品,必須及時銷毀或作必要的技術處理,不得以‘處理品’流入市場。”“不得用‘處理品’生產和組裝用以銷售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