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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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品是指不符合合格品标准和要求,但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产品。
处理品是指商家对即将过期的、积压的、有残次并尚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产品低于成本销售的一种销售行为,商家在销售此类商品时,必须做出明确标注,使消费者了解其缺陷。商家通过明示销售处理品的行为,不再对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在购买商品时注意其开具的凭证,标注为“特价商品”“打折商品”还是“处理品”,经营者承担的售后责任将完全不同。“降价”不等于“处理”,打折商品也应“三包”。如果销售者在销售具有使用性能方面的瑕疵产品时,做到了事先声明,标注“处理品”等字样,并明示告知处理的原因,则消费者购买了此类产品后,已标名“处理品”,“等外品”的;自行修理或拆动的;无有效购物凭证的产品都无法进行三包。
在工业生产中所谓“处理品”是按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十条规定,系指虽达不到国家的有关标准规定等级,并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在产品和包装上明确注明“处理品”的产品。同时依照该《条例》规定,“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必须及时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以‘处理品’流入市场。”“不得用‘处理品’生产和组装用以销售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