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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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抵扣是指生產、銷售貨物或增值稅應稅勞務的一般納稅人企業取得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減應交增值稅的一種方法。
稅法規定的扣稅憑證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完稅憑證,免稅農產品的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或者部分實施“營改增”地區的運輸業增值稅發票)。另外,根據財稅[2012]15號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以下稱二項費用)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因此,取得購入增值稅稅控系統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稅控軟體維護費的地稅發票也可以抵扣。
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其他需要認證抵扣的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進口貨物: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完稅憑證,應當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後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逾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海關收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實行“先比對後抵扣”。納稅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原規定執行。小規模納稅人不允許抵扣。
按照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企業2009年1月1日以後購入的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所支付的增值稅在符合稅收法規規定情況下,也應從銷項稅額中扣除(即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不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購進固定資產支付的運輸費,按照運輸費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動產)涉及的在建工程,領用生產用原材料的進項稅額也不用轉出了,領用自產產品也無需確認銷項稅額
在建工程領用本企業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貸:原材料
在建工程領用本企業生產的商品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