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专业中文经管百科,由121,994位网友共同编写而成,共计435,837个条目

基金治理結構

用手机看条目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什麼是基金治理結構

  基金治理結構,就是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持有人以及其他利益相關主體之間的相互關係。根據基金組織制度的不同,基金治理結構分為公司型基金的治理結構和契約型基金的治理結構。

基金治理結構的比較

  (一)信托(契約)型基金的治理結構

  信托(契約)型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關係主要為信托關係。信托關係具有以下特征:

  (1)所有權與利益相分離。

  (2)信托財產的獨立性。

  (3)有限責任。受托人因信托關係而對受益人所負的債務(即支付信托利益),僅以信托財產為限度負有限清償責任。

  因此,以信托關係為基礎的契約型基金“先天性”具有剩餘控制權剩餘索取權不對稱的特征。

  剩餘控制權是指對企業合同中沒有明確界定的經濟活動的權利,主要指對公司資產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重大事務的決策權。

  剩餘索取權是指總收入中扣除固定的合同性收入之後的取得剩餘收入的權利。

  基金管理人擁有基金財產的剩餘控制權,而不享受基金剩餘收入的索取權;基金投資者承擔基金運作過程中的所有風險,而不擁有對基金的控制權。剩餘控制權與剩餘索取權的不匹配是基金合約的本質特征。

  剩餘控制權與剩餘索取權的不對稱產生了一系列問題,如基金管理人侵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資目標偏離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目標等。有效的基金治理結構就是通過對基金管理人的行為進行必要的激勵和約束,使基金能以最小的成本獲取相應的投資回報,或者在一定的成本下為投資者獲取較高的回報。

  (二)公司型基金的治理結構

  公司型基金股東與董事會、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之間的關係為委托代理關係。因基金股東和基金管理人之間存在委托代理關係,兩者之間的利益不一致產生代理成本,並最終導致基金資產管理成本增加的問題就稱為委托代理問題

  委托代理關係的存在並不一定就會產生委托代理問題,如果作為委托人的基金股東能夠掌握完全信息,並預測出將來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他就有可能通過制定一份完備的合同(PerfectContract),詳細地規定代理人的所有職責、權利與義務,並就將來可能發生的所有情況可能產生的所有後果及解決措施在合同中作出相應的規定,從而完全消除因為委托代理關係可能帶來的所有問題。

  從以上論述中可以看出,不論是對信托(契約)型基金還是公司型基金來說,都需要對基金的剩餘控制權剩餘索取權進行分配,以確保基金管理人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時符合基金投資者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三)兩種治理結構模式的比較

  公司型基金與信托(契約)型基金的優劣歷來存在廣泛爭論,不過現實中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模仿美國的公司型基金。最重要的原因可能是用獨立董事制度修正的公司型基金治理結構更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獨立董事能直接對基金管理人加以干預,及時防止基金管理人有損於基金資產的行為。獨立董事或董事會的監督是及時的,也是有彈性的。而在契約型基金中,即使賦予基金托管人相應的監督權,但都是建立在合約的基礎上,基金托管人不能靈活處理。

  不過,公司型基金治理結構也還是有不利因素的:一是增加了監督成本。監督成本有董事的薪水和為董事決策提供信息的成本,基金管理者為了自身利益影響決策的各種成本、集體決策的等待成本等。二是降低了效率。董事為了免除自身的責任可能濫用監督權從而導致效率降低。

  在公司型基金迅速發展的同時,信托(契約)型基金並沒有因為公司型基金的推出就退出了競爭。事實上,信托(契約)型基金只要強化基金監督,同樣可以起到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功效。在信托(契約)型基金的制度安排中,應強化持有人在選擇管理人中的作用,改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結構,強化托管人的監督功能。當然,對於有效的基金治理結構來說,基金業的充分競爭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基金受托人的充分競爭,形成一個有效的市場競爭壓力也是至關重要的。

本條目對我有幫助5
MBA智库APP

扫一扫,下载MBA智库APP

分享到:
  如果您認為本條目還有待完善,需要補充新內容或修改錯誤內容,請編輯條目投訴舉報

本条目由以下用户参与贡献

Mis铭.

評論(共0條)

提示:評論內容為網友針對條目"基金治理結構"展開的討論,與本站觀點立場無關。

發表評論請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有關規定。

打开APP

以上内容根据网友推荐自动排序生成

下载APP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