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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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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受托人(Fund Trustee)

目錄

什麼是基金受托人[1]

  基金受托人是指在基金資金的信托關係中,接受基金組織委托而承擔管理和經營或保管基金資產的機構。

基金受托人的類型[1]

  一般有兩類:

  ①接受基金組織委托,承擔管理和經營基金資產的機構。這類機構通常稱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經理人。

  ②接受基金組織委托,承擔保管基金資產並監督基金經理人運作基金資產的機構。這類機構通常稱為基金保管公司或基金保管人。在基金組織關係中,這兩類受托人缺一不可。

基金受托人的資格[2]

  由於對保管公司分別賦予其不同的職能,因此各國的限制條件也不一致。但一般要求保管公司應由兼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儲蓄銀行專業銀行和信托投資公司等)擔任,並應符合一定的條件。按照《上海市人民幣證券投資信托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保管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1)有連續五年以上經營金融業務的業績和前兩年連續盈利的記錄;

  (2)自申請之日前連續兩年內未受到主管機關的任何書面形式的處罰;

  (3)必須設置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該部門的帳戶須單獨設置。獨立核算

  深圳市規定的條件是:

  (1)須經主管機關批准的法人機構;

  (2)屬於全國性的國有金融機構凈資產在1億元以上;

  (3)不得持有某家上市公司10%以上的股份,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經理;(4)委托人與經理人之間的相互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對方股本總數的10%,其中任何一方不得擔任對方的董事或經理。

  我國臺灣地區的基金管理辦法則主要從消極的角度,規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基金保管公司:

  (1)投資於本基金經理公司股份總值的10%以上;

  (2)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

  (3)本基金經理公司持有其10%以上的股份;

  (4)本基金經理公司擔任其董事或監察人。其主要立法目的是保證基金經理公司與保管機構分設,防止彼此間的控股關係或隸屬關係。

參考文獻

  1. 1.0 1.1 李偉民主編.金融大辭典 3.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11.
  2. 唐漢良 江流主編.證券法學.廣東經濟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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