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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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受托人(Fund Trus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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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基金受托人[1]
基金受托人是指在基金資金的信托關係中,接受基金組織委托而承擔管理和經營或保管基金資產的機構。
基金受托人的類型[1]
一般有兩類:
①接受基金組織委托,承擔管理和經營基金資產的機構。這類機構通常稱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經理人。
②接受基金組織委托,承擔保管基金資產並監督基金經理人運作基金資產的機構。這類機構通常稱為基金保管公司或基金保管人。在基金組織關係中,這兩類受托人缺一不可。
基金受托人的資格[2]
由於對保管公司分別賦予其不同的職能,因此各國的限制條件也不一致。但一般要求保管公司應由兼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儲蓄銀行、專業銀行和信托投資公司等)擔任,並應符合一定的條件。按照《上海市人民幣證券投資信托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保管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1)有連續五年以上經營金融業務的業績和前兩年連續盈利的記錄;
(2)自申請之日前連續兩年內未受到主管機關的任何書面形式的處罰;
(3)必須設置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該部門的帳戶須單獨設置。獨立核算。
深圳市規定的條件是:
(1)須經主管機關批准的法人機構;
(3)不得持有某家上市公司10%以上的股份,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經理;(4)委托人與經理人之間的相互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對方股本總數的10%,其中任何一方不得擔任對方的董事或經理。
我國臺灣地區的基金管理辦法則主要從消極的角度,規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基金保管公司:
(1)投資於本基金經理公司股份總值的10%以上;
(2)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
(3)本基金經理公司持有其10%以上的股份;
(4)本基金經理公司擔任其董事或監察人。其主要立法目的是保證基金經理公司與保管機構分設,防止彼此間的控股關係或隸屬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