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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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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基金保管公司)

目錄

基金托管人的定義

  基金托管人是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直接控制和管理基金財產並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示進行具體資金運作的基金當事人,是投資人權益的代表,是基金資產的名義持有人或管理機構。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按照資產管理和資產保管分開的原則運作基金,基金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資產。

  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開設獨立的基金資產帳戶,負責款項收付、資金劃拔、證券清算分紅派息等,所有這些,基金托管人都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行事,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也必須通過基金托管人來執行。

  在外國,對基金托管人的任職資格都有嚴格的規定,一般都要求由商業銀行及信托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擔任,並有嚴格的審批程式。

基金托管人的資格

  基金托管人的作用決定了它對所托管的基金承擔著重要的法律及行政責任,因此,有必要對托管人的資格作出明確規定。概括地說,基金托管人應該是完全獨立於基金管理機構、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實收資本達到相當規模、具有行業信譽的金融機構。《基金辦法》規定,經批准設立的基金應委托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主要條件如下:

  1、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

  2、實收資本不少於80億元。

  3、有足夠的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4、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5、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基金托管人的權利主要有:

  ①保管基金的資產;

  ②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③獲取基金托管費用。

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基金托管人的義務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①保管基金資產;

  ②保管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③負責基金投資於證券的清算交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負責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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