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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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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受托人(Fund Trustee)

目录

什么是基金受托人[1]

  基金受托人是指在基金资金的信托关系中,接受基金组织委托而承担管理和经营或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

基金受托人的类型[1]

  一般有两类:

  ①接受基金组织委托,承担管理和经营基金资产的机构。这类机构通常称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经理人。

  ②接受基金组织委托,承担保管基金资产并监督基金经理人运作基金资产的机构。这类机构通常称为基金保管公司或基金保管人。在基金组织关系中,这两类受托人缺一不可。

基金受托人的资格[2]

  由于对保管公司分别赋予其不同的职能,因此各国的限制条件也不一致。但一般要求保管公司应由兼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储蓄银行专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等)担任,并应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上海市人民币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连续五年以上经营金融业务的业绩和前两年连续盈利的记录;

  (2)自申请之日前连续两年内未受到主管机关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处罚;

  (3)必须设置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该部门的帐户须单独设置。独立核算

  深圳市规定的条件是:

  (1)须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法人机构;

  (2)属于全国性的国有金融机构净资产在1亿元以上;

  (3)不得持有某家上市公司10%以上的股份,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经理;(4)委托人与经理人之间的相互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对方股本总数的10%,其中任何一方不得担任对方的董事或经理。

  我国台湾地区的基金管理办法则主要从消极的角度,规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基金保管公司:

  (1)投资于本基金经理公司股份总值的10%以上;

  (2)担任本基金经理公司的董事或监察人

  (3)本基金经理公司持有其10%以上的股份;

  (4)本基金经理公司担任其董事或监察人。其主要立法目的是保证基金经理公司与保管机构分设,防止彼此间的控股关系或隶属关系。

参考文献

  1. 1.0 1.1 李伟民主编.金融大辞典 3.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11.
  2. 唐汉良 江流主编.证券法学.广东经济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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