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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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受托人(Fund Trus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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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基金受托人[1]
基金受托人是指在基金资金的信托关系中,接受基金组织委托而承担管理和经营或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
基金受托人的类型[1]
一般有两类:
①接受基金组织委托,承担管理和经营基金资产的机构。这类机构通常称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经理人。
②接受基金组织委托,承担保管基金资产并监督基金经理人运作基金资产的机构。这类机构通常称为基金保管公司或基金保管人。在基金组织关系中,这两类受托人缺一不可。
基金受托人的资格[2]
由于对保管公司分别赋予其不同的职能,因此各国的限制条件也不一致。但一般要求保管公司应由兼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储蓄银行、专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等)担任,并应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上海市人民币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连续五年以上经营金融业务的业绩和前两年连续盈利的记录;
(2)自申请之日前连续两年内未受到主管机关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处罚;
(3)必须设置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该部门的帐户须单独设置。独立核算。
深圳市规定的条件是:
(1)须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法人机构;
(3)不得持有某家上市公司10%以上的股份,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经理;(4)委托人与经理人之间的相互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对方股本总数的10%,其中任何一方不得担任对方的董事或经理。
我国台湾地区的基金管理办法则主要从消极的角度,规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基金保管公司:
(1)投资于本基金经理公司股份总值的10%以上;
(2)担任本基金经理公司的董事或监察人;
(3)本基金经理公司持有其10%以上的股份;
(4)本基金经理公司担任其董事或监察人。其主要立法目的是保证基金经理公司与保管机构分设,防止彼此间的控股关系或隶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