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設施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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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設施信托指信托投資公司在業務運營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雙方簽署《信托合同》,利用信托制度以自己的名義參與基礎設施運作,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根據《信托合同》的約定享有信托受益權。信托投資公司在基礎設施信托業務運作中,若接受的是單個委托人的委 托稱作單一信托;若接受的是多個委托人的委托稱作集合信托,集合信托一般通過私募發行集合信托產品的方式運作。基礎設施信托充分發揮了信托聯繫社會閑散資金與基礎設施建設的橋梁作用,已經成為我國基礎設施建設新的投融資方式。
- 規模較大。一般超億元,這與基礎設施行業性質相關。
- 期限較短。一般以1-3年為主。
- 項目運作透明。
- 信托受益人的收益可觀。預期收益率多在4-5%之間,實際收益率達 到甚至高於預期收益率。
- 一般具有較好的風險控制安排。如較強背景的信用擔保、信托財產回 購安排、項目本身收益水平不足時大多有補貼條款的保障等風險控制安排。
(1)從基礎設施項目本身的運作效率看,與其他方式相比,基礎設施信 托實現了“融資、投資、運營、監管”有機分開的市場化運作,提高了社 會資本的配臵和運用效率。信托的核心功能是財產隔離,受托財產放在一個獨立信托賬戶中,受到《信托法》的保護,項目投資方可以通過設立防 火牆來規避投資風險,信托方式更加安全。
(2)從委托人角度看,信托參與基礎設施項目的運作方式靈活。不同的基礎設施項目有不同的運作方式,信托方式可以根據項目不同的特 點,通過借貸、直接項目投資、收購、參股、融資租賃等多種不同方式參 加項目運作。
(3)從信托投資公司業務開展的角度看,在信托方式下,財產和受托人都是相互分離 的,治理結構較清晰;而且基礎設施信托業務有可以藉助的良好信譽、一般享有政策 優惠、風險可控和委托人認同度高等優勢,因而推動起來十分容易。
(4)從受益人角度看,信托收益相對較高,收益來源方式、渠道多樣。基礎設施信托的受益人可以獲得相對於銀行儲蓄、債券投資較高的合理收益,分享我國經濟增長帶來的成果。基礎設施信托的受益人可以通過融資利息、項目收益分紅、 股權轉讓、項目收益權收入(如收費、租金)等多種方式獲得基礎設施項目收益。
(5)從運作環境角度看,基礎設施信托因為創新了基礎設施投融資方式,緩解了公共財政壓力,因而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