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賬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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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賬核銷是指將經過批准銷賬的應收款項進行會計處理。
1、直接轉銷法
直接轉銷法是指在壞賬損失實際發生時,直接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這種方法核算簡單,不需要設置“壞賬準備”科目。關於直接轉銷法,我們還應掌握以下兩個要點:
第二,在該法下,如果已沖銷的應收賬款以後又收回,應做兩筆會計分錄,即先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科目;然後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2、備抵法
備抵法是指在壞賬損失實際發生前,就依據權責發生制原則估計損失,並同時形成壞賬準備,待壞賬損失實際發生時再沖減壞賬準備。估計壞賬損失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老準則用“管理費用”,新準則用“資產減值損失”),貸記“壞賬準備”科目;壞賬損失實際發生時(即符合前述的三個條件之一),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至於如何估計壞賬損失,則有三種方法可供選擇,即年末餘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和銷貨百分比法。
應用年末餘額百分比法時,壞賬準備的計提(即壞賬損失的估計)分首次計提和以後年度計提兩種情況。首次計提時,壞賬準備提取數=應收賬款年末餘額×計提比例。
第一步,按財政部門批准核銷的數額,行政單位作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暫付款”科目的會計分錄;事業單位屬於核銷事業方面的壞賬,作借記“事業支出”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會計分錄;屬於核銷經營方面的壞賬,作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會計分錄。
第二步,對經工作組、單位負責人、群眾三方評定,認為有保留追索權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按具體明細戶頭登記明細賬戶、登記輔助賬簿,防止被少數人投機取巧,事後追回占為已有。
1、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的,應當取得破產宣告、註銷工商登記或吊銷執照的證明或者政府部門責令關閉的文件等有關資料,在扣除以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的部分後,對仍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作為壞賬損失;
2、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且沒有繼承人的應收款項,應當在取得相關法律文件後,作為壞賬損失;
3、涉訴的應收款項,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判定、裁定其敗訴的,或者雖然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作為壞賬損失;
4、逾期3年的應收款項,具有企業依法催收磋商記錄,並且能夠確認3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在扣除應付該債務人的各種款項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賠償後的餘額,作為壞賬損失;
5、逾期3年的應收款項,債務人在境外及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經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機構出具的終止收款意見書,或者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出具的債務人逃亡、破產證明後,作為壞賬損失。
企業集團內部單位互相拖欠的款項,債權人核銷債權應當與債務人核銷債務同等金額、同一時間進行,並簽訂書面協議,互相提供內部處理債權或者債務的財務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