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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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管理(Foreign Trade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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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管理是指一國對本國對外貿易活動的監管行為,包括關稅措施和非關稅措施。
2、按管制手段分為關稅措施和非關稅措施
對外貿易管理措施是指各國管理對外貿易活動的各種手段。分為關稅措施和非關稅措施。
- (一)關稅措施
按照各國採取的對外貿易措施的類型,可以分為關稅措施和非關稅措施。
1、關稅及其作用
關稅(Tariff)是一種邊境措施,它是指一國政府設置在關境的海關機構根據本國的海關法律法規,在貨物進出本國關境時,對貨物所有人課征的一種稅收。而關境是指一國海關征收關稅的地域範圍,它直接決定一國行使關稅主權的範圍。
關稅措施是對外貿易管理措施中最古老、使用最為普遍、效果最為直接的調控工具。與非關稅措施相比,關稅措施的最大特點就是具有公開性和可計量性,能夠直接反映一個國家對貿易的保護程度。自GATT第一輪迴合至第五輪迴合(即狄龍回合)止,關稅減讓始終都是惟一的談判議題。從第六輪迴合(肯尼迪回合)到第八輪迴合(即烏拉圭回合),儘管談判議題更為廣泛,但關稅減讓仍是一項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內容。
2、進出口關稅的征收方法
綜觀世界各國,主要有如下四種征收關稅的方法:從量徵稅、從價徵稅、混合徵稅和選擇徵稅。
(1)從價徵稅
從價徵稅(Ad Valorem Duties)是指以進出口商品的價格為標準征收關稅,其稅率表現為貨物價格的百分率。征收公式如下:從價稅額=商品總價值×從價稅率。
從價關稅在所有的徵稅方式中是各國最常用的計徵關稅的方法,它稅負合理,更適用於同一種類但品質差異較大、短期內價格穩定或品種繁多不易分類的商品。
(2)從量徵稅
從量徵稅是指海關以課征對象的重量、長度、件數、面積、體積、容積等計量單位作為徵稅標準,以每一計量單位應納稅金額作為稅率進行徵稅。在從量徵稅中,大部分商品是按重量或數量徵稅,徵稅公式如下:從量稅額=商品重(數)量×從量稅率/單位。
從量徵稅手續簡單,無需審定貨物品質、規格、價格等,便於計算,適用於商品規格和品種簡單、計量容易、同一種商品的規格價差較少的商品。
(3)複合徵稅
複合徵稅是指對同一進出口貨物同時征收從價稅和從量稅,並以其中一種稅為主的徵稅方式,所以又稱混合關稅或雙重關稅。混合徵稅有時以從量稅為主,加徵從價稅;有時以從價稅為主,加徵從量稅。混合徵稅公式如下:混合稅額=從量稅十從價稅。
(4)選擇徵稅
選擇徵稅是指對同一進出口貨物既規定從價稅,又規定從量稅,海關從中選擇稅額較高的一種計徵。
(5)滑準徵稅
滑準徵稅的關稅稅率與進口商品的價格高低成反比,即某種商品的進口價格越高,則其進口關稅稅率就越低。反之,則相反。採用滑準稅計徵方法,可以使商品保持其國內價格的相對穩定,不受國際市場價格波動的影響。
- (二)非關稅措施
1、非關稅措施的特點
非關稅措施是指關稅措施以外的對外貿易管理措施。由於一些國家往往將非關稅措施用於限制他國產品的進口,所以,也稱之為“非關稅壁壘”。因此,非關稅壁壘就是指除關稅措施以外的其他一切直接或間接限制外國貨物進口的措施。
和關稅措施相比,非關稅措施有以下優勢:
(1)非關稅措施主要依靠行政措施和命令實施,不受法律程式約束,手續靈活簡便,行動迅速,同時又可針對某個國家或某種產品而實施。因此,非關稅措施限制進口的作用比關稅措施更加有效。
(2)非關稅措施具有一定隱蔽性、欺騙性和歧視性。
(3)非關稅措施不像關稅措施那樣,易受匯率變化的影響。
(4)對非關稅壁壘沒有十分有效的國際監督和控制措施。WTO協定雖然對非關稅措施的採用有所禁止或限制,但很多是一般性禁止或限制,同時還規定了許多例外條款,這為各國採用非關稅壁壘措施提供了機會。
由於非關稅措施具有上述特點,採用非關稅壁壘措施(尤其是綠色貿易壁壘)的國家越來越多,受非關稅壁壘保護的商品也越來越多,且保護程度越來越高,嚴重阻礙了多邊自由貿易體制的發展。
2、非關稅措施的常見形式
WTO特別規範的非關稅措施主要包括:進出口許可措施、進出口配額措施、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技術性貿易措施、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海關估價措施、裝船前檢驗措施、原產地規則措施、反傾銷措施、反補貼措施、保障措施、服務貿易限制措施、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