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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投資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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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投資法學(Saws O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目錄

什麼是國際投資法學

  國際投資法學指以國際投資法,即調整國際間私人直接投資關係的國內法規範與國際法規範總和為研究對象的獨立的法律學科。是國際經濟法學的一個分支。國際投資法學產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它的研究對象僅限於國際私人直接投資。主要指生產資本為獲取利潤所做的跨越國界的運動。主要形式為在資本輸入國建立外國獨資企業、合資經營企業和合作經營企業。其學科體系。一般認為應當包括資本輸入國法律制度.資本輸出國法律制度和國際投資統一實體法法律制度。內容涉及國際投資的效力、內容,對外國投資的保護、鼓勵、限制,關於解決國際投資爭議的規則、程式,海外投資的保護與保險,以及國際投資的國際保護等方面。

國際投資法學主要研究內容

  主要研究內容是:

  國際投資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學分支,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資本輸入國法律制度——外國投資法外國投資法是指一個國家為引進國外私人直接投資而制定的關於引進外資的方針、外國資本的法律地位以及對外資的保護,鼓勵和監督、管理等法律規範的總稱。外國投資法的名稱不一,有的稱為“外國投資法典”,有的稱為“鼓勵外國人投資法”,也有的稱為“合資經營企業法”等。關於外國投資的法律規範,除了專門的外國投資法外,還見於憲法、外匯管理法,公司法涉外稅法等法規中。外國投資法一般地包括以下內容:1.外國投資的定義和資本結構,2.外國投資的審查與批准,3.投資範圍,4.外資比例,5.投資期限,6,投資原本和利潤的匯出及其外匯限額,7.稅法稅收優惠措施,8.外資企業經營管理勞動管理,9.外資的徵用及其補償,10.投資爭議的解決。

  二,資本輸出國的法律制度——海外投資保險法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資本輸出國以國內立法確定的對本國私人海外投資給予鼓勵和保護的國內法制度。從1948年起,美國、日本,法國、聯邦德國,丹麥、澳大利亞,荷蘭、加拿大、瑞士,比利時,英國等先後實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頒佈了有關的法律。

  三、國際私人投資的國際法制度——國際條約。各國間關於投資的國際公約,包括各國間處理投資爭議的公約以及兩國間關於投資保護和投資保證的雙邊協定,都是國際投資法的重要內容。

國際投資法學的主要觀點

  關於國際投資法學的研究對象和範圍,在國外和國內都存在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國際投資法學是屬於國際公法的分支。他們基於傳統的法學分科,從純理論及概念出發來解釋國際投資法,嚴格區別國際法與國內法,“公法”與“私法”的界限,主張國際投資法屬於國際公法的範疇,應該只研究各國通過多邊調整國際投資關係而形成的各種條約的總和。其中包括國家間關於國際投資的多國公約,例如《聯合國憲章》、《國際貨幣基金協定》、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以及《關於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等,還包括關於保護和促進投資的雙邊協定。而把國內立法完全排除在國際投資法之外。另一種觀點認為,國際投資法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分支,屬於廣義的國際法的範疇。他們拋棄傳統學科分類的嚴格界限,堅持從實際出發和綜合的研究方法,認為當代的國際投資關係非常複雜,投資的主體擴大到國家,國際組織、個人,法人和其他團體,這些主體之間產生的相互關係也更加複雜多樣,因而調整這些關係的法律規範,就不能局限於某一特定範疇的法律規範,而應該包含幾個方面的法律規範。即不僅適用有關的外資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外匯法、海外投資保險法,涉外稅法等,而且也涉及兩國間的投資保險或投資保護協定。就是說,只有把國內法同國際法,把“公法”同“私法”結合起來,才能實現調整國際投資關係的效力。這種綜合國際法規範和國內法規範而形成統一法學體系的觀點,被稱為綜合法學派。這種觀點,較能反映現代國際經濟關係的實際,代表了一種新的趨向,得到越來越多的人的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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