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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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学(Saws O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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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学指以国际投资法,即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总和为研究对象的独立的法律学科。是国际经济法学的一个分支。国际投资法学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它的研究对象仅限于国际私人直接投资。主要指生产资本为获取利润所做的跨越国界的运动。主要形式为在资本输入国建立外国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其学科体系。一般认为应当包括资本输入国法律制度.资本输出国法律制度和国际投资统一实体法法律制度。内容涉及国际投资的效力、内容,对外国投资的保护、鼓励、限制,关于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规则、程序,海外投资的保护与保险,以及国际投资的国际保护等方面。
主要研究内容是:
国际投资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资本输入国法律制度——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法是指一个国家为引进国外私人直接投资而制定的关于引进外资的方针、外国资本的法律地位以及对外资的保护,鼓励和监督、管理等法律规范的总称。外国投资法的名称不一,有的称为“外国投资法典”,有的称为“鼓励外国人投资法”,也有的称为“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关于外国投资的法律规范,除了专门的外国投资法外,还见于宪法、外汇管理法,公司法、涉外税法等法规中。外国投资法一般地包括以下内容:1.外国投资的定义和资本结构,2.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3.投资范围,4.外资比例,5.投资期限,6,投资原本和利润的汇出及其外汇限额,7.税法及税收优惠措施,8.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9.外资的征用及其补偿,10.投资争议的解决。
二,资本输出国的法律制度——海外投资保险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以国内立法确定的对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给予鼓励和保护的国内法制度。从1948年起,美国、日本,法国、联邦德国,丹麦、澳大利亚,荷兰、加拿大、瑞士,比利时,英国等先后实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颁布了有关的法律。
三、国际私人投资的国际法制度——国际条约。各国间关于投资的国际公约,包括各国间处理投资争议的公约以及两国间关于投资保护和投资保证的双边协定,都是国际投资法的重要内容。
关于国际投资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在国外和国内都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投资法学是属于国际公法的分支。他们基于传统的法学分科,从纯理论及概念出发来解释国际投资法,严格区别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界限,主张国际投资法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应该只研究各国通过多边调整国际投资关系而形成的各种条约的总和。其中包括国家间关于国际投资的多国公约,例如《联合国宪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以及《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等,还包括关于保护和促进投资的双边协定。而把国内立法完全排除在国际投资法之外。另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属于广义的国际法的范畴。他们抛弃传统学科分类的严格界限,坚持从实际出发和综合的研究方法,认为当代的国际投资关系非常复杂,投资的主体扩大到国家,国际组织、个人,法人和其他团体,这些主体之间产生的相互关系也更加复杂多样,因而调整这些关系的法律规范,就不能局限于某一特定范畴的法律规范,而应该包含几个方面的法律规范。即不仅适用有关的外资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外汇法、海外投资保险法,涉外税法等,而且也涉及两国间的投资保险或投资保护协定。就是说,只有把国内法同国际法,把“公法”同“私法”结合起来,才能实现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效力。这种综合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而形成统一法学体系的观点,被称为综合法学派。这种观点,较能反映现代国际经济关系的实际,代表了一种新的趋向,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