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發展援助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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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發展援助協議是指國家政府及其指定機構、國際組織或社會團體之間,就有關優惠貸款、無償技術援助、各種形式的贈與,以及援助的執行等問題所簽署的一種外交文件。國際發展援助活動絕大部分發生在國家政府之間或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它既是一種經濟交往,也是一種經濟活動。
國際發展援助協議是以授受援助雙方作為國際法的主題。經雙方簽字後,國際發展援助協議就成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由於協議明確而又具體地確立了授受援助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協議是雙方順利授受援助的法律依據和保證。
國際發展援助協議的內容[1]
國際發展援助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序文、主文和結尾三個部分。序文一般包括締約雙方的國名或國際組織的名稱、締約的原則和目的;主文部分主要是分條說明援助的形式、條件、執行、管理、監督等問題;結尾部分需要載明協議的批准程式、生效日期、有效期限、文本份數、使用文字、簽字日期和地點等。
國際發展援助協議的形式[1]
國際發展援助協議通常採用國際發展援助協定、國際發展援助議定書、國際發展援助換文、合同和會談紀要等形式,採用何種形式的協議主要依據其內容而定。
1.國際發展援助協定
國際發展援助協定是指援助國或國際組織,在向受援國提供發展援助或與受援國建立和發展經濟技術合作關係時,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一種原則性協議。國際發展援助協定是國際發展援助最基本的文件。在國際發展援助活動中,經常用到的協定有以下幾種。
1)綜合貸款協定
綜合貸款協定一般是指援助方和受援方就有關為一批項目提供一筆援助性貸款問題而達成的協議。這種協定的作用在於受援國擬建項目的資金已經落實,可以根據協定規定的貸款數額決定各項目的規模及開展項目的執行工作。
2)專項貸款協定
專項貸款協定是指援助方與受援方就有關提供用於建設雙方商定的某個具體項目的援助性貸款問題所達成的協議。專項貸款協定一般有三種締結方法:
(1)先確定項目而後確定貸款額,即先通過協定將援建項目的內容確定下來,待條件具備時,援建項目所需貸款的數額再用議定書或換文的形式來確定;
(2)項目和貸款金額同時確定,但貸款金額是暫定的,具體金額在項目的建設中根據需要可以進行調整;在使用這種方法簽訂貸款協定時,有關貸款金額的調整問題必須在協定中作出明確的規定;
(3)項目和貸款數額同時確定,在項目的執行中,項目貸款的數量不能調整;實踐證明,使用這種方法往往更有利於援助項目的實施。
3)意向性援助協定
意向性援助協定是指援助方與受援方就開展經濟技術合作意向和有關合作問題的基本原則所達成的協議。意向性援助協定只表明援助國願意向受授國提供援助的意向,沒有明確規定援助的具體項目和貸款金額。在援助方與受援方對很多情況尚缺乏瞭解,項目和貸款金額也難以確定時,雙方只能就合作的意向達成協議,其他具體問題待以後商定。
4)一般物資貸款協定
一般物資貸款協定是指參與國際發展援助的雙方就援助方向受援方提供用於一般生產或消費物資的援助性貸款所達成的協議。簽訂這種協定的目的是幫助受援方(即受援助國)解決財政和物資供應的困難。
5)現匯貸款協定
現匯貸款協定是援助方為幫助受援助方解決財政困難,或為滿足受援助方的國際收支應急之需,而與受援助方達成的一項有關提供一筆現匯貸款的協定。
6)經濟技術合作協定
經濟技術合作協定是指援助方和受授方就雙方願意建立友好外交關係,開展長期經濟技術合作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經濟技術合作協定一般先規定雙方的有關權利、義務、原則、範圍等。援助的具體項目、貸款數額和技術援助的形式等問題,則在事後再由雙方簽署的議定書、換文或項目文件等加以確定。
7)無償援助協定
無償援助協定是援助國或國際組織與受援國所達成的就有關提供贈款或無償提供設備、儀器、商品等問題的協議。簽訂這種協定的目的是幫助受援國更好地實施技術援助活動或解決緊急困難。無償援助協定與其他貸款協定相比,除援款的無償使用以外,其他內容基本相同。
2.國際發展援助議定書
國際發展援助議定書是援助國或國際組織與受援國就對某個發展援助協定的解釋、補充、實施、修改等問題所達成的協議。它實際上是發展援助協定的補充,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它也可能成為一個獨立的發展援助協議文件。經常使用的國際發展援助議定書有以下幾種。
1)確定項目議定書
確定項目議定書是由援助方與受援助方所達成的、用以確定發展援助協定項下的具體項目,以及實施項目有關原則的協議。確定項目議定書可用於確定一個項目目,也可用乾確定一批項目。該類議定書簽訂之後,如果援助方和受援方需要再確定援助一個或若幹個新項目,可以用換文作為確定項目議定書的補充部分,也可以再簽訂第二個確定項目議定書或稱補充議定書。此外,確定項目議定書還可用於撤銷或更換項目,或用於修改項目的規模和內容等。
2)實施項目議定書
實施項目議定書是援助方和受援方為了保證大型援助項目的設計、施工等階段工作的順利進行,就有關援助項目的勘測、設計、技術原則、設備材料的交付等具體細節問題所達成的協議。一個援助項目可以簽訂一個實施項目議定書,即在該議定書中規定一個項目所有的實施細節問題;也可以就項目實施的不同問題簽訂若幹議定書。
3)確定貸款金額、償還方式等議定書
如果援助國或國際組織與受援國就援助問題簽署的只是一種意向性協定,或者在簽訂貸款協定時未確定貸款金額、償還期限和償還方式,就需要簽訂此類議定書對貸款金額、償還期限和償還方式等事項加以確定。如果援助項目在實施中需要繼續補充貸款的數額,則雙方還可以簽署補充貸款議定書。這類議定書實際上是確定項目議定書的補充。
4)派遣醫療隊、培訓實習生和技術人員等議定書
在國際發展援助活動中,援助國或國際組織經常向受援國派遣醫療隊,或幫助受援國培訓實習生和有關技術人員等。為了實施此類援助活動,參與國際發展援助的雙方可以簽訂這類議定書,以明確雙方的職責、權利、援助國派出的人員和接收受援國前來培訓的實習生和技術人員待遇及各項雜費等問題。這類議定書往往是一個獨立的協議文件,屬於技術援助性質的協議。
3.國際發展援助換文
國際發展援助換文是參與國際發展援助的兩國政府就已達成協議事項所交換的內容相同的外交函件的合稱。換文一般屬於參與國際發展援助的兩國政府通過外交照會交換,就某些具體問題或專門事項所達成的協議的文件。換文沒有複雜的締結程式,但卻便於解決具體問題。國際發展援助換文是參與國際發展援助的雙方為對其已達成協定或議定書的內容進行解釋、補充、實施、修改等所交換的內容相同的外交文件。
國際發展援助換文的作用與議定書相近,是一種輔助性文件;但發展援助換文既可作為協定的輔助性文件,也可作為議定書的輔助性文件。在特定條件下,國際發展援助換文還可作為一個獨立的發展援助協議文件,用以確認某一發展援助事項。由於國際發展援助換文的締結程式簡單,便於解決問題,因此,採用國際發展援助換文在國際發展援助協議中占有較大的比重。常用的國際發展援助換文有以下幾種。
1)確定項目換文
確定項目換文是援助國和受援國的政府就有關確認、撤銷、更換項目及修改項目內容所達成的協議。確定項目換文主要用於確定規模較小、內容較簡單的項目。
2)項目考察和可行性研究換文
項目考察和可行性研究換文是援助方與受援方為確認承擔項目考察與可行性研究任務所簽署的協議。如果某項目考察和可行性研究換文是對雙方已簽訂某個協定或議定書所確定的項目考察和可行性研究的確認,那麼,該換文則是對雙方已簽署協定或議定書的補充;如果某項目考察和可行性研究換文是在有關協定或議定書的簽訂之前簽署,那麼,該換文所規定的項目考察和可行性研究任務將成為雙方日後簽署協定或議定書內容的依據。
3)當地費用換文
當地費用換文是援助方和受援方就有關受援國對雙方已確定的項目的付費範圍、付費方式等問題所達成的協議。
4)專家待遇換文
專家待遇換文是援助方和受援方所達成的有關援助國向受援國派遣專家所應享受的各項待遇的協議。援助國向受援國派遣的專家的各種待遇在發展援助協定或議定書中一般不便一一列出,往往以換文的形式加以確認。這種換文完全屬於發展援助協定或議定書的補充文件。
4.國際發展援助合同
國際發展援助合同是援助國或國際組織所指定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援助項目執行機構與受援國所指定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援助項目執行機構所簽署的,用以明確雙方在項目實施中應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義務的協議。
國際發展援助合同不同於一般經濟合同。一般經濟合同是法人之間、自然人之間或法人與自然人之間根據自己的意願簽訂的合同,合同簽署者一般只代表法人或自然人本人;而發展援助合同是在援助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和受援國政府所指定的法人之間簽訂的,這類合同的簽訂以援助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與受援國政府之間所簽訂的發展援助協定為依據。國際發展援助合同是為實施援助項目而簽訂的,因此,其內容一般比較具體。
國際發展援助合同的種類很多,常用的有以下幾種。
1)設計合同
設計合同是援助國承擔援助項目設計的部門與受援國簽訂的合同。這種合同一般包括援助項目的勘測、專業考察和設計等內容;因此又稱考察設計合同。
2)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是援助國承擔援助項目施工任務的部門與受援國簽訂的合同。施工合同一般包括設備材料的提供,工程技術人員的派遣,設備的安裝、試生產等方面的內容。施工合同一般在項目的設計和施工單位確定之後簽署。如果援助項目的設計和施工由同一部門承擔,則只須簽訂一個設計施工合同;如果援助項目的設計和施工分別由不同的部門承擔,則需要分別簽訂設計合同和施工合同。
3)設備材料供應合同
設備材料供應合同是援助國負責供應援助項目的設備材料的部門與受援國簽訂的合同。它一般在項目設計完成之後簽訂。
4)技術人員派遣合同
技術人員派遣合同是援助國為了向受援國派遣工程技術人員,以承擔組織或指導援助項目的施工、設備安裝、試生產等任務而與受援國簽訂的合同。
5)技術服務或合作合同
技術服務或合作合同既可以是援助國和受援國就提供技術援助的具體問題所簽訂的合同,也可以是雙方就援助項目建成移交後轉技術合作問題所達成的協議。此外,援助國與受援國簽訂的有關培訓實習生和技術人員等合同也屬於這類合同。
5.國際發展援助會談紀要
在兩國政府的外交活動中,會談紀要不是正式的外交函件,對會談雙方並不具有法律約束效力。在國際發展援助活動中,會談紀要原有的意義已經得到發展。目前,有些國家已將有關國際發展援助方面的會談紀要視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一種協議文件。國際發展援助會談紀要一般是由援助國和受援國政府各自指定的執行機構,為實施援助項目而簽署的協議文件。它是援助國與受援國的政府間所簽協議的有關內容的具體化。與國際發展援助合同相比,國際發展會談紀要簡單得多,而且法律效力也低得多。由於並非所有的國家都將國際發展援助會談紀要視為有法律效力的協議,因此,在項目援助的實施中,是簽訂國際發展援助合同,還是簽訂國際發展援助會談紀要,一定要根據雙方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決定。對於不承認國際發展援助會談紀要具有法律效力的國家,一般不要採取國際發展援助會談紀要的形式,或在雙方簽署會談紀要以後,還應簽訂相應的國際發展援助合同。
6.國際發展援助協定、議定書、換文、合同、會談紀要之間的關係
國際發展援助協定、議定書、換文、合同和會談紀要是國際發展援助協議的幾種形式。在實際運用中,這幾種形式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國際發展援助協定、議定書和換文,另一類是國際發展援助合同和會談紀要。這兩大類形式的國際發展援助協議之間既存在區別,又存在聯繫。其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締約主體不同。前一類形式的國際發展援助協議(以下簡稱前一類協議)的主體是援助國和受援國政府;而後一類形式的國際發展援助協議(以下簡稱後一類協議)的主體則是援助國和受援國的政府所指定的執行機構。
(2)締約的目的和解決的問題不同。前一類協議締結的目的是為了建立和發展援助國與受援助國相互間的經濟技術合作關係,解決的問題是明確雙方在經濟技術合作中的基本原則和內容;而後一類協議締結的目的則是為了具體實現前一類協議的內容,解決的問題是援助項目實施中的具體細節問題,如項目的考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及技術人員和專家的派遣等。
(3)法律關係不同。前一類協議屬於國際性條約,由此而建立起來的國際經濟關係通過國際公法進行調整,它們都不受締約國國內法律的約束;而後一類協議則屬於不同國家法人之間簽訂的業務性文件,由此建立起來的是一種帶有國際因素的民事法律關係,這種關係既受國際公法的約束,也受締約國國內法律的約束。這兩大類形式的國際發展援助協議之間的必然聯繫表現為:前一類協議是後一類協議簽訂的依據;而後一類協議又是前一類協議得以實施的保證。即前一類協議只有通過簽署後一類協議才能得以實施。這兩類協議實際上是一種決策與實施,原則與具體的關係。
在上述兩大類協議中,每類協議中的各協議的具體內容和作用也不盡完全。首先國際發展援助協定、議定書和換文在實際運用中的作用不同:一般而言,國際發展援助協定是國際發展援助活動最根本的文件,而國際發展援助議定書和換文則用於對國際發展援助協定內容的解釋、補充、修改及具體化等,它們屬於國際發展援助協定的輔助性或派生性文件。國際發展援助合同和會談紀要雖然均屬於依據國際發展援助協定、議定書或換文而訂立的業務性、實施性文件,但國際發展援助會談紀要的作用遠遠低於國際發展援助合同,而且與國際發展援助合同相比,其內容籠統而且不夠嚴密,不符合國際法的要求,在很多國家不被視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總之,只有瞭解兩大類協議的區別和聯繫,瞭解各類協議內容之間的關係,才能正確而靈活地運用各種發展援助協議的形式,從而保證國際發展援助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