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发展援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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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发展援助协议是指国家政府及其指定机构、国际组织或社会团体之间,就有关优惠贷款、无偿技术援助、各种形式的赠与,以及援助的执行等问题所签署的一种外交文件。国际发展援助活动绝大部分发生在国家政府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它既是一种经济交往,也是一种经济活动。
国际发展援助协议是以授受援助双方作为国际法的主题。经双方签字后,国际发展援助协议就成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由于协议明确而又具体地确立了授受援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协议是双方顺利授受援助的法律依据和保证。
国际发展援助协议的内容[1]
国际发展援助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序文、主文和结尾三个部分。序文一般包括缔约双方的国名或国际组织的名称、缔约的原则和目的;主文部分主要是分条说明援助的形式、条件、执行、管理、监督等问题;结尾部分需要载明协议的批准程序、生效日期、有效期限、文本份数、使用文字、签字日期和地点等。
国际发展援助协议的形式[1]
国际发展援助协议通常采用国际发展援助协定、国际发展援助议定书、国际发展援助换文、合同和会谈纪要等形式,采用何种形式的协议主要依据其内容而定。
1.国际发展援助协定
国际发展援助协定是指援助国或国际组织,在向受援国提供发展援助或与受援国建立和发展经济技术合作关系时,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原则性协议。国际发展援助协定是国际发展援助最基本的文件。在国际发展援助活动中,经常用到的协定有以下几种。
1)综合贷款协定
综合贷款协定一般是指援助方和受援方就有关为一批项目提供一笔援助性贷款问题而达成的协议。这种协定的作用在于受援国拟建项目的资金已经落实,可以根据协定规定的贷款数额决定各项目的规模及开展项目的执行工作。
2)专项贷款协定
专项贷款协定是指援助方与受援方就有关提供用于建设双方商定的某个具体项目的援助性贷款问题所达成的协议。专项贷款协定一般有三种缔结方法:
(1)先确定项目而后确定贷款额,即先通过协定将援建项目的内容确定下来,待条件具备时,援建项目所需贷款的数额再用议定书或换文的形式来确定;
(2)项目和贷款金额同时确定,但贷款金额是暂定的,具体金额在项目的建设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调整;在使用这种方法签订贷款协定时,有关贷款金额的调整问题必须在协定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3)项目和贷款数额同时确定,在项目的执行中,项目贷款的数量不能调整;实践证明,使用这种方法往往更有利于援助项目的实施。
3)意向性援助协定
意向性援助协定是指援助方与受援方就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意向和有关合作问题的基本原则所达成的协议。意向性援助协定只表明援助国愿意向受授国提供援助的意向,没有明确规定援助的具体项目和贷款金额。在援助方与受援方对很多情况尚缺乏了解,项目和贷款金额也难以确定时,双方只能就合作的意向达成协议,其他具体问题待以后商定。
4)一般物资贷款协定
一般物资贷款协定是指参与国际发展援助的双方就援助方向受援方提供用于一般生产或消费物资的援助性贷款所达成的协议。签订这种协定的目的是帮助受援方(即受援助国)解决财政和物资供应的困难。
5)现汇贷款协定
现汇贷款协定是援助方为帮助受援助方解决财政困难,或为满足受援助方的国际收支应急之需,而与受援助方达成的一项有关提供一笔现汇贷款的协定。
6)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经济技术合作协定是指援助方和受授方就双方愿意建立友好外交关系,开展长期经济技术合作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一般先规定双方的有关权利、义务、原则、范围等。援助的具体项目、贷款数额和技术援助的形式等问题,则在事后再由双方签署的议定书、换文或项目文件等加以确定。
7)无偿援助协定
无偿援助协定是援助国或国际组织与受援国所达成的就有关提供赠款或无偿提供设备、仪器、商品等问题的协议。签订这种协定的目的是帮助受援国更好地实施技术援助活动或解决紧急困难。无偿援助协定与其他贷款协定相比,除援款的无偿使用以外,其他内容基本相同。
2.国际发展援助议定书
国际发展援助议定书是援助国或国际组织与受援国就对某个发展援助协定的解释、补充、实施、修改等问题所达成的协议。它实际上是发展援助协定的补充,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它也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发展援助协议文件。经常使用的国际发展援助议定书有以下几种。
1)确定项目议定书
确定项目议定书是由援助方与受援助方所达成的、用以确定发展援助协定项下的具体项目,以及实施项目有关原则的协议。确定项目议定书可用于确定一个项目目,也可用干确定一批项目。该类议定书签订之后,如果援助方和受援方需要再确定援助一个或若干个新项目,可以用换文作为确定项目议定书的补充部分,也可以再签订第二个确定项目议定书或称补充议定书。此外,确定项目议定书还可用于撤销或更换项目,或用于修改项目的规模和内容等。
2)实施项目议定书
实施项目议定书是援助方和受援方为了保证大型援助项目的设计、施工等阶段工作的顺利进行,就有关援助项目的勘测、设计、技术原则、设备材料的交付等具体细节问题所达成的协议。一个援助项目可以签订一个实施项目议定书,即在该议定书中规定一个项目所有的实施细节问题;也可以就项目实施的不同问题签订若干议定书。
3)确定贷款金额、偿还方式等议定书
如果援助国或国际组织与受援国就援助问题签署的只是一种意向性协定,或者在签订贷款协定时未确定贷款金额、偿还期限和偿还方式,就需要签订此类议定书对贷款金额、偿还期限和偿还方式等事项加以确定。如果援助项目在实施中需要继续补充贷款的数额,则双方还可以签署补充贷款议定书。这类议定书实际上是确定项目议定书的补充。
4)派遣医疗队、培训实习生和技术人员等议定书
在国际发展援助活动中,援助国或国际组织经常向受援国派遣医疗队,或帮助受援国培训实习生和有关技术人员等。为了实施此类援助活动,参与国际发展援助的双方可以签订这类议定书,以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援助国派出的人员和接收受援国前来培训的实习生和技术人员待遇及各项杂费等问题。这类议定书往往是一个独立的协议文件,属于技术援助性质的协议。
3.国际发展援助换文
国际发展援助换文是参与国际发展援助的两国政府就已达成协议事项所交换的内容相同的外交函件的合称。换文一般属于参与国际发展援助的两国政府通过外交照会交换,就某些具体问题或专门事项所达成的协议的文件。换文没有复杂的缔结程序,但却便于解决具体问题。国际发展援助换文是参与国际发展援助的双方为对其已达成协定或议定书的内容进行解释、补充、实施、修改等所交换的内容相同的外交文件。
国际发展援助换文的作用与议定书相近,是一种辅助性文件;但发展援助换文既可作为协定的辅助性文件,也可作为议定书的辅助性文件。在特定条件下,国际发展援助换文还可作为一个独立的发展援助协议文件,用以确认某一发展援助事项。由于国际发展援助换文的缔结程序简单,便于解决问题,因此,采用国际发展援助换文在国际发展援助协议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常用的国际发展援助换文有以下几种。
1)确定项目换文
确定项目换文是援助国和受援国的政府就有关确认、撤销、更换项目及修改项目内容所达成的协议。确定项目换文主要用于确定规模较小、内容较简单的项目。
2)项目考察和可行性研究换文
项目考察和可行性研究换文是援助方与受援方为确认承担项目考察与可行性研究任务所签署的协议。如果某项目考察和可行性研究换文是对双方已签订某个协定或议定书所确定的项目考察和可行性研究的确认,那么,该换文则是对双方已签署协定或议定书的补充;如果某项目考察和可行性研究换文是在有关协定或议定书的签订之前签署,那么,该换文所规定的项目考察和可行性研究任务将成为双方日后签署协定或议定书内容的依据。
3)当地费用换文
当地费用换文是援助方和受援方就有关受援国对双方已确定的项目的付费范围、付费方式等问题所达成的协议。
4)专家待遇换文
专家待遇换文是援助方和受援方所达成的有关援助国向受援国派遣专家所应享受的各项待遇的协议。援助国向受援国派遣的专家的各种待遇在发展援助协定或议定书中一般不便一一列出,往往以换文的形式加以确认。这种换文完全属于发展援助协定或议定书的补充文件。
4.国际发展援助合同
国际发展援助合同是援助国或国际组织所指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援助项目执行机构与受援国所指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援助项目执行机构所签署的,用以明确双方在项目实施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义务的协议。
国际发展援助合同不同于一般经济合同。一般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根据自己的意愿签订的合同,合同签署者一般只代表法人或自然人本人;而发展援助合同是在援助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和受援国政府所指定的法人之间签订的,这类合同的签订以援助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与受援国政府之间所签订的发展援助协定为依据。国际发展援助合同是为实施援助项目而签订的,因此,其内容一般比较具体。
国际发展援助合同的种类很多,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1)设计合同
设计合同是援助国承担援助项目设计的部门与受援国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一般包括援助项目的勘测、专业考察和设计等内容;因此又称考察设计合同。
2)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是援助国承担援助项目施工任务的部门与受援国签订的合同。施工合同一般包括设备材料的提供,工程技术人员的派遣,设备的安装、试生产等方面的内容。施工合同一般在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单位确定之后签署。如果援助项目的设计和施工由同一部门承担,则只须签订一个设计施工合同;如果援助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承担,则需要分别签订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
3)设备材料供应合同
设备材料供应合同是援助国负责供应援助项目的设备材料的部门与受援国签订的合同。它一般在项目设计完成之后签订。
4)技术人员派遣合同
技术人员派遣合同是援助国为了向受援国派遣工程技术人员,以承担组织或指导援助项目的施工、设备安装、试生产等任务而与受援国签订的合同。
5)技术服务或合作合同
技术服务或合作合同既可以是援助国和受援国就提供技术援助的具体问题所签订的合同,也可以是双方就援助项目建成移交后转技术合作问题所达成的协议。此外,援助国与受援国签订的有关培训实习生和技术人员等合同也属于这类合同。
5.国际发展援助会谈纪要
在两国政府的外交活动中,会谈纪要不是正式的外交函件,对会谈双方并不具有法律约束效力。在国际发展援助活动中,会谈纪要原有的意义已经得到发展。目前,有些国家已将有关国际发展援助方面的会谈纪要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协议文件。国际发展援助会谈纪要一般是由援助国和受援国政府各自指定的执行机构,为实施援助项目而签署的协议文件。它是援助国与受援国的政府间所签协议的有关内容的具体化。与国际发展援助合同相比,国际发展会谈纪要简单得多,而且法律效力也低得多。由于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将国际发展援助会谈纪要视为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因此,在项目援助的实施中,是签订国际发展援助合同,还是签订国际发展援助会谈纪要,一定要根据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决定。对于不承认国际发展援助会谈纪要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一般不要采取国际发展援助会谈纪要的形式,或在双方签署会谈纪要以后,还应签订相应的国际发展援助合同。
6.国际发展援助协定、议定书、换文、合同、会谈纪要之间的关系
国际发展援助协定、议定书、换文、合同和会谈纪要是国际发展援助协议的几种形式。在实际运用中,这几种形式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际发展援助协定、议定书和换文,另一类是国际发展援助合同和会谈纪要。这两大类形式的国际发展援助协议之间既存在区别,又存在联系。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缔约主体不同。前一类形式的国际发展援助协议(以下简称前一类协议)的主体是援助国和受援国政府;而后一类形式的国际发展援助协议(以下简称后一类协议)的主体则是援助国和受援国的政府所指定的执行机构。
(2)缔约的目的和解决的问题不同。前一类协议缔结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和发展援助国与受援助国相互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解决的问题是明确双方在经济技术合作中的基本原则和内容;而后一类协议缔结的目的则是为了具体实现前一类协议的内容,解决的问题是援助项目实施中的具体细节问题,如项目的考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及技术人员和专家的派遣等。
(3)法律关系不同。前一类协议属于国际性条约,由此而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关系通过国际公法进行调整,它们都不受缔约国国内法律的约束;而后一类协议则属于不同国家法人之间签订的业务性文件,由此建立起来的是一种带有国际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既受国际公法的约束,也受缔约国国内法律的约束。这两大类形式的国际发展援助协议之间的必然联系表现为:前一类协议是后一类协议签订的依据;而后一类协议又是前一类协议得以实施的保证。即前一类协议只有通过签署后一类协议才能得以实施。这两类协议实际上是一种决策与实施,原则与具体的关系。
在上述两大类协议中,每类协议中的各协议的具体内容和作用也不尽完全。首先国际发展援助协定、议定书和换文在实际运用中的作用不同:一般而言,国际发展援助协定是国际发展援助活动最根本的文件,而国际发展援助议定书和换文则用于对国际发展援助协定内容的解释、补充、修改及具体化等,它们属于国际发展援助协定的辅助性或派生性文件。国际发展援助合同和会谈纪要虽然均属于依据国际发展援助协定、议定书或换文而订立的业务性、实施性文件,但国际发展援助会谈纪要的作用远远低于国际发展援助合同,而且与国际发展援助合同相比,其内容笼统而且不够严密,不符合国际法的要求,在很多国家不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总之,只有了解两大类协议的区别和联系,了解各类协议内容之间的关系,才能正确而灵活地运用各种发展援助协议的形式,从而保证国际发展援助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