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信托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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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信托業務是國際銀行接受客戶委托,代為經營、管理和處置財務,為指定受益人謀取利益的經濟行為。
國際信托業務的特征[1]
第一,財產所有權發生轉移。在信托合同簽訂之後,委托人的資產的所有權必須從委托人轉移給受托人,這是信托不同於一般代理的地方。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受托人,可以便於受托人方便地進行信托資產的經營、管理和運作,有利於促進受托人擔負起經營管理信托資產的全部責任。
第二,信托資產核算的他主性。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為了委托人的利益去管理、經營信托資產,所得的收入全部歸受益人,委托人只得到一定的管理費。另外,如果受托人在信托資產運用中出現損失,這最終也應該由受益人承擔,也就是說受益人是信托業務風險的最終承受者。
第三,收益分配的實績性。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願對資產進行管理和運作,並且定期按照信托投資的實際收益向受益人支付收益,因此,受托人定期支付給受益人的收益並不是固定不變的。
國際信托業務的種類[1]
1)個人信托和法人信托
個人信托即委托人是自然人的信托業務,法人信托是指由法人創立的信托,因此又稱公司信托或社團信托。
2)資金信托或非資金信托
自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以自己為受益對象而設定的信托,他益信托則是指以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為受益對象的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