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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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能導致合同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主客觀因素,法學上稱之為合同的法律事實。
(1)合同事件。是指不依合同當事人主觀意志轉移的,能導致合同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一切客觀情況和現象(如:不可抗力事件,國家政策調整或計劃的變更等)。
(2)合同行為。是指能在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上引起一定法律後果的行為,主要包括:
①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如:查處違法、停止整頓、吊銷執照、凍結賬戶等);
②仲裁機構的仲裁行為(如:裁決定金的給付返還、損失的賠償等);
④合同當事人雙方(多方)的法律行為(如:合同的變更、解除等)。
前三項是指行政管理機關、仲裁機構、司法機關對無效合同的確認、違法行為的處理、經濟糾紛的仲裁、判決等行為,這些行為都要在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上引起一定的法律後果。至於合同當事人的法律行為,則更是導致合同發行、變更、消滅的不可少的法律事實,這也是最常見、最大量的合同行為。
(3)意思表示方式:
①明示。是指當事人以積極行為所作的明顯可知的意思表示,可分為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
a.口頭形式:是指直接的藉助於語言進行的意思表示。如:當面談判、電話協商洽談等。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合同,即為口頭合同。
b.書面形式:是指最終要藉助於文字進行的意思表示。以文字表達雙方當事人相互權利義務的合同,即為書面合同。
②默示。是明示的對稱,是無言的意思表示:是一種用邏輯推理方法和公認習慣原則,從一定行為中推論而知的意思表示方法。人可分為沉默和推定行為兩種形式。
a.沉默:是一種不作為狀態。是指當事人以法律所要求的特定不作為進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如:付款方收到銀行發出的承付通知書後,在規定期限內不作拒付表示,即可認為付款方已默示,同意付款)。
b.推定行為是:是一種作為(應有一定的舉動)。是指當事人以一種特定的作為進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如財產租賃合同,如果原租約期滿,承租方繼續付給租金,出租方也繼續接受租金,即可根據雙方上述作為推定,其間已就延續租賃合同達成默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