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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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合同公司[1]
合同公司是指僅由有限責任社員構成的持有份額公司。
合同公司對內與人合公司、資合公司一樣,都適用民法上有關合伙的規範,即原則上,公司章程的變更以及其他方面的決策必須由全體社員一致決定,社員親自執行公司業務。另一方面,對外關係上與股份公司並無差異,以確保社員(出資人)的有限責任。這種合同公司是日本公司法新創設的公司形態。
合同公司的法律特征[1]
(一)關於章程的變更
合同公司設立後變更公司章程,原則上必須經過全體社員的一致同意(日本《公司法》第637條)。
(二)關於社員
(1)社員的人數。承認1個社員的合同公司的設立與存續(《公司法》第641條)。
(2)社員的姓名、持有份額的轉讓。公司社員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出資的價格不是公司的登記事項(《公司法》第914條)。執行業務的社員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代表社員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住所則是屬於登記事項(《公司法》第914條第6、7項)。對於合同公司設立後,社員加入、持有份額的轉讓的承認,原則上均要通過全體社員的一致同意(《公司法》第585條1項)。但沒有執行業務的社員只要經過執行業務社員的全體同意,就可以轉讓其所持有的份額。
(3)社員的出資。出資的標的只限於金錢以及其他財產,不得以信用、勞務出資(《公司法》第576條1項6目)。所有的社員都是有限責任社員(《公司法》第585條1項)。關於社員的出資,採取的是全額繳納的制度(《公司法》第578條)。
(4)社員的責任。合同公司社員的責任只是在加入公司時必須繳納出資,對公司的債務不負直接責任(間接有限責任)(《公司法》第580條第2項)。
(三)關於業務的執行
(1)執行業務的社員。原則上社員具有業務執行權。但公司社員可以通過公司章程的規定,由一部分社員作為執行業務的社員(《公司法》第590條第1項)。
(2)執行業務的社員是法人的時候,如果執行業務的社員是法人的時候,該法人必須選任自然人作為業務執行者(《公司法》第598條第1項)。
①選任職務執行者時,必須向所有社員通知其姓名(《公司法》第598條第1項)。
②代表社員是法人時,則應該履行該法人社員職務的人,其姓名以及住所必須登記(《公司法》第914條第8頁)。
③職務執行者與執行業務的社員一樣,負有競業禁止的義務,進行利益相反交易時,必須獲得其他社員的承認(《公司法》第598條第2項)。
(3)執行業務社員的責任。執行業務的社員基於民法委任的規定,對合同公司負有善管註意義務,以及忠實義務(《公司法》第593條第1項、第2項)。
(4)追究執行業務社員責任的訴訟。即使是執行業務社員之外的人,也可以提起追究執行業務社員對合同公司的責任的訴訟。提起該訴訟與提起股份公司的股東代表訴訟的程式一樣,要求有前置程式(《公司法》第602條)。
(5)執行業務社員對第三者的責任。執行業務的有限責任社員對第三者的責任,與股份公司董事對第三者的責任的規定相同,只有在惡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時候,才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法》第597條)。
(四)關於合同公司的財務會計
合同公司的全體社員只承擔有限責任,所以有必要適當披露公司的財產狀況,達到保護債權人的目的。即合同公司必須製作借貸對照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社員持有份額變動表,債權人可以請求閱覽、複製這些信息。關於這些財務會計報表的具體內容由日本法務省在其省令中另行規定(《公司法》第617條第2項、《公司法》第625條)。
2.剩餘金的分配規則
當分紅超過分配利益之日的利益額之時,不能分紅(《公司法》第628條)。至於可能分配的利益額的計算方法,由日本法務省在其省令中另行規定(《公司法》第623條)。
若出現違法分配剩餘金時,參與分配的社員(包括贊成分配的社員)的責任,以及接受分配的社員的責任,乃至該責任的減免的具體規定,與股份公司的相關規定相同。對此,《日本公司法》具體規定了下列內容:違法分紅的責任(《公司法》第629條)、接受非法分紅的責任(《公司法》第630條)、填補欠損的責任(《公司法》第631條)以及責任免除(《公司法》第629條第2項、《公司法》第631條第2項)等。
另外,在日本眾議院、參議院法務委員會上,採納了《關於合同公司制度,觀察今後利用狀況,為了規避股份公司財務會計等的規範,股份公司向合同公司變更顯在化的場合,有必要探討關於會計制度方法的修改》的附帶決議。
(五)關於社員退出公司方面的規定
1.社員退出公司
通常合同公司的社員脫離公司,必須在6個月前作出退出公司的預告(《公司法》第606條第1項),但若有不得已的事由,不論章程是否有規定,任何時候都可以退出公司(《公司法》第606條第3項)。
2.償還其因退出公司而持有份額的對價
當社員退出公司時,可以接受公司償還的相當於持有份額對價的金額(《公司法》第611條第1項)。償還之際,償還的金額超過剩餘金的時候,基於執行業務的社員(執行業務社員為複數的,須過半數同意)的決定,履行了保護債權人的程式,必須償付(《公司法》第635條)。違反該規定進行償付時,所有的執行業務社員都對該償付金額負清償責任(過失責任)(《公司法》第636條)。
合同公司與有限責任事業合伙的異同點[1]
日本參議院在2006年4月27日的本會議中,通過了經濟產業省向國會提出的《關於有限責任事業合伙契約的法律案》,並於同年5月6日公佈。那麼,日本的合同公司與有限責任事業合伙有何相同點與不同點呢?
(1)社員或者合伙人的責任形式上二者相同,均負有限責任。
(2)在處理公司或者合伙人的內部關係上,均適用合伙的規定。
(3)根據的法律不同,合同公司根據《公司法》,有限責任事業合伙(LLP)根據《日本有限責任事業合伙契約法》。
(4)是否具有法人格存在差異。合同公司具有法人格,但有限責任事業合伙不具備法人格。
(5)在業務執行方面也略有不同,合同公司未必需要所有社員擔當業務的執行。但有限責任事業合伙必須是所有的合伙人參與事業。
(6)組成社員為1人的時候,合同公司可以繼續存在,但有限責任事業合伙不能繼續存在。
(7)組織變更的方向性不同。合同公司與股份公司之間可以根據程式相互變更組織形態,但有限責任事業合伙不得與股份公司等公司相互變更組織形態。
(8)企業在合併、分立中要求不同。合同公司與公司之間可以進行分立、合併等行為,但有限責任事業合伙則不能與公司之間進行分立、合併等行為。
(9)在徵稅對象上不同。對合同公司的徵稅,不是向社員直接徵稅,而對有限責任事業合伙的徵稅,則是向合伙人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