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市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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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市盈率是指股票的發行價與每股盈利的比率。這個收益是在一個考察期(通常為12個月的時間)內的收益。市盈率通常用來作為比較不同價格的股票是否被高估或者低估的指標。是投資者所必須掌握的一個重要財務指標,亦稱本益比,一般情況下,一隻股票市盈率越低,市價相對於股票的盈利能力越低,表明投資回收期越短,投資風險就越小,股票的投資價值就越大;反之則結論相反。
發行市盈率可分為靜態發行市盈率和動態發行市盈率兩類,二者的區別在於每股盈利是採用過去已實現的盈利還是預測的未來盈利。
影響發行市盈率高低的因素包括多方面,其中,盈利預期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盈利增長前景越佳,投資者就願意支付更高的價格,對應的市盈率也就越高。
盈利的穩定性是另一重要的影響因素,一般而言,周期性行業如鋼鐵、航運的盈利波動性較大,市盈率也就相對較低,而盈利受經濟周期影響較小、波動性較低的行業如消費、醫葯等市盈率就相對較高。
此外,公司治理水平、管理層能力、股利分紅政策等因素也會影響投資者對盈利增長前景和穩定性的看法,從而影響股票的發行市盈率水平。
主承銷商在新股發行的詢價過程中,都會為詢價機構提供一份估值報告,其中涉及相關行業的整體估值情況。應當看到,由主承銷商提供的市盈率水平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觀判斷或人為操作空間,有可能會對投資者造成誤導。行業市盈率是新股定價的重要參考指標,擬發行公司、承銷商、詢價機構、投資者都需要以之為基準擬定發行計劃、進行詢價、定價或進行投資分析,監管部門也需要運用此類基礎信息進行日常監管。
為順應和配合新股發行制度改革,中證指數公司日前發佈了滬深全市場行業市盈率,從專業機構角度,為投資者、中介機構以及監管部門等提供相對客觀、權威的信息,進一步提高了市場透明度。廣大投資者由此找到一個規範透明的參考基準,有助於提高自己的辨別能力,從而減少在市場中的非理性行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發行市盈率的相關政策[1]
- 發行市盈率超過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存在三種情形之一的,發行監管部門將按相關監管規定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
2012年5月底,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和創業板發行監管部向各保薦機構下發了《關於新股發行定價相關問題的通知》,以加強對新股發行定價過程的監管,強化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促使市場參與各方切實履職盡責,合理定價,理性參與。根據通知,發行市盈率超過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存在三種情形之一的,發行監管部門將按會後重大事項的監管規定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
這是繼證監會發佈《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之後,又一項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的措施。
“《通知》對新股發行定價的相關事項從四方面進行了明確,使之更具可操作性。”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
首先是明確了行業市盈率比較口徑。
《通知》要求發行人在進行行業市盈率比較分析時,應選取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發佈的、按中國證監會行業分類指引進行分類的行業市盈率,具體應選擇發行人所屬行業最近一個月平均滾動市盈率進行比較。在發行人計算發行市盈率時,可採用兩套計算方法:按發行人經審計的最近會計年度經營業績計算;或按發行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基準日前12個月的經營業績計算。按後者計算的,需由申報會計師出具審閱意見。
其次是明確發行人、保薦機構需對發行定價合理性及風險性因素進行深入分析和披露。
發行人根據詢價結果擬定的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上限)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發行人需召開董事會對發行定價進行討論確認,分析並披露定價的風險性因素及其相關影響,主承銷商需對發行定價的合理性以及風險因素進行分析披露。
再次是明確了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的會後重大事項情形。
“發行市盈率超過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存在如下三種情形之一的,發行監管部門將按會後重大事項的監管規定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該負責人說:一是發行人按確定的發行價計算的募集資金量大幅超過募投項目擬以本次募集資金投入的資金需要量,導致發行人的基本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發行人需要補充披露相關情況並分析揭示風險,可能影響投資者判斷的;二是發行人按確定的發行價計算的募集資金量大幅超過按預估發行價計算的募集資金量,導致發行人的基本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發行人需要補充披露募集資金相關情況並分析揭示風險,可能影響投資者判斷的;三是發行人存在《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5號——關於已通過發審會擬發行證券的公司會後事項監管及封捲工作的操作規程》中規定的需要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的事項。
“這裡的‘大幅超過’並沒有量化指標,要根據具體情形而定,包括大幅超過後發行人有沒有相應的合理安排等各種因素綜合考慮。”該負責人說。同時,重新上會不存在排隊,只要發行人準備好了,隨時都可以安排發審會議審核。
最後是明確了需提供盈利預測的情形。
《通知》明確,發行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原則上發行人需補充盈利預測並重新詢價;發行人申報時已提供盈利預測報告,但對定價的合理性解釋不充分的,同樣需要重新詢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