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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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負責(Double 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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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負責是指由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分工合作,共同實施對社會組織的管理監督。
1998年頒佈的兩個條例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範圍內非營利組織的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管理部門負責非營利組織的成立、變更、註銷的登記或者備案,對非營利組織實施年度檢查,對非營利組織執行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條例的行為依法給以出發。
如按照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機構,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範圍內非營利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業務主管單位負責非營利組織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前的審查;監督、指導非營利組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負責非營利組織年度檢查的初審;協助登記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查處非營利組織的違法行為;會同有關部門指導非營利組織的清算事宜。
在登記環節上,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最終審批登記;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基金會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初審。在管理環節上,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實施年度檢查;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及其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違反本條例的問題依法進行處罰。業務主管單位負責指導、監督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法律和章程開展公益活動;負責基金會、境外基金會年度檢查的初審;配合登記管理機關、其他執法部門查處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違法行為。
雙重管理加強了政府在登記管理方面對非營利組織的監督、管理和限制,並通過分散責任迴避了登記管理部門與非營利組織之間的直接衝突,使得非營利組織在通過登記註冊成為合法組織之前,必須首先成為政府所屬的一定職能機構所需要和能夠控制的對象,並受其管理和控制。這種管理體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非營利組織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