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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數字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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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數字資產(Blockchain Digital Assets)

目錄

什麼是區塊鏈數字資產

  區塊鏈數字資產指基於區塊鏈技術發行、登記、存儲、持有、轉讓或交易的新型無形資產。這些資產以數字化的形式存在於特定系統中,作為價值或權利的數字化表示(Digital Representation),被產業界稱為加密資產(Crypto Asset)、加密通證(Crypto Token)等。考慮到區塊鏈系統和應用的多樣性,以及這些系統和應用中的數字資產的多樣性,儘管現階段無法給出區塊鏈數字資產的精確定義,但是基於區塊鏈系統而存在的數字資產具有無形性、加密驗證機制、使用分散式賬本去中心化、共識演算法等典型特征,這使其顯著區別於傳統網路虛擬財產和實體資產。

  區塊鏈數字資產具有諸多優勢,包括透明與可信性、加密安全性、可編程性、降低交易時間和成本、簡化權利管理、允許部分所有權、便於社區打造等,被視為數字經濟未來發展的重要基礎,可能在資產形式、金融體系商業模式等方面帶來令人期待的變革。

區塊鏈數字資產的財產屬性

  (一)區塊鏈數字資產應屬於合法財產

  第一, 管理可能性意味著作為客體的財產必須能夠為主體所控制,區塊鏈數字資產存在於特定區塊鏈系統之中,每一個區塊鏈數字資產都是特定的並由公鑰表徵,持有人可以通過私鑰對其施加控制。第二,區塊鏈數字資產顯然是可以轉移的,加密虛擬貨幣具有交易和交換的天然優勢,NFT也存在著一個持續增長著的交易市場;事實上,引入區塊鏈系統的一個核心目的就是為了確保持有人可以安全便捷、去信任地交易此類資產。第三,區塊鏈數字資產具備價值性,能夠給當事人帶來經濟等方面的利益。一般認為,價值是一種客觀存在,通過在商品生產中的勞動投入來衡量,部分觀點則認為價值等於稀缺性。價值在不同的場景中可具化為經濟上的價格、對人的意義、重要性等不同含義。吳漢東指出:“以主體自身的人身利益為標的的權利,當為人身權;但不可斷言,財產權一定就是以經濟利益為內容的權利。”[8]區塊鏈原生數字資產的價值是由區塊鏈系統賦予的,也取決於參與者的社會契約,但其價值隨著經濟政治環境的變化而變化。

  一方面,區塊鏈技術保證了加密資產的稀缺性(Scarcity),避免因信息的無限複製而使數字資產持有和交易變得無意義。如在以太貓、Decentraland等區塊鏈游戲中,用戶可以購買、收藏、交易獨一無二且不可替代的NFT版數字藏品。區塊鏈技術保證了其稀缺性和唯一性,從而可以滿足人們對擁有稀有物的渴望和需求。另一方面,不應僅因為區塊鏈數字資產存在於特定系統之中,脫離系統就失去價值,而否認基於共識機制而建立起來的價值。傳統物權法並不因為特定物的價值不具備普遍性而否定價值的存在。例如親人的遺物、具有紀念意義的小商品等,法律仍然認可其重要性。既然對特定主體才具有價值的客體能被承認為財產,基於共識機制形成的價值也應當得到承認和尊重。

  在區塊鏈發展過程中,存在超過32種重要的共識演算法,經過探索期,共識演算法的標準化將是下一階段的主要研究方向,普遍性的共識演算法也可能在區塊鏈上達成。而且POS、POW等主流共識演算法能夠保證區塊鏈網路的安全性,確保價值轉移的實現。因此,不宜僅以現階段共識機制的不同就否認區塊鏈數字資產的價值。

  綜上,區塊鏈數字資產符合財產的特征,本身具有非人格性,亦非違禁品,法律應承認其為合法財產。事實上,一些司法判例已經開始承認加密虛擬貨幣的財產地位,例如,浙江某地法院在一份涉及加密虛擬貨幣的判決中指出,加密虛擬貨幣具有作為權利客體需具備的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應認定其虛擬財產地位。上海一法院在一起加密虛擬貨幣涉外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中也指出,加密虛擬貨幣具備虛擬財產、虛擬商品的屬性,應從法律上予以保護,通過不合法手段取得的加密虛擬貨幣應當全部返還或折價賠償。

  (二)區塊鏈數字資產應納入物權保護範圍

  第一, 區塊鏈數字資產滿足物權客體的特定性要求。一般而言,界定物權客體的特定性,主要應從支配客體的要求與物權目的實現的需求兩個方面著眼,同時還要兼顧登記等公示的技術要求。[13]而且特定性並不一定拘泥於物理標準,因為不同類型的物權對其客體屬性的要求不盡相同。就區塊鏈數字資產而言,其表現為“數字通證”,由公鑰和私鑰這對數據參數表示,公鑰(Public Key)即公共參數部分,對系統參與者公開,載明瞭該資產的相關編碼信息,如權屬、價值和交易歷史等;私鑰(Private Key)即私人參數部分,是區塊鏈上的隨機參數,由持有者個人掌握和控制,允許持有者針對該資產進行轉讓或其他交易行為,通過數字簽名以加密安全的方式進行確認。數字資產的移轉必須依賴兩者的加密和解密,僅憑公鑰或僅憑私鑰均無法完成交易。因此,根據區塊鏈系統的相關規則,通過某個加密資產的公共參數即可以確定該資產,且任何訪問該系統的人均可識別出該資產。這意味著每一個加密資產都是特定的,可獨立交易轉移的,不存在無限複製的可能性,尤其是對於NFT類型的加密資產而言,每一個NFT資產都是獨一無二的,不可能被覆制。共識機制的改變可能被提出但沒有被所有參與者普遍接受,導致系統出現分叉,即不同群體的參與者可能遵循不同的規則,即承認不同的交易、保持不同的賬本。這在本質上是區塊鏈網路分叉為兩個子網路,每個都有其獨自的加密資產和分別的賬本。

  第二,區塊鏈數字資產具備可支配性,權利人可對其施加排他控制。區塊鏈數字資產的可支配性表現為基於技術屬性所產生的控制力。雖然這種控制力並非對客體的物理控制,但物權並不只要求對物的物理控制,像地役權、空間利用權、權利質權等亦不具有對物的物理控制。私鑰持有人(Holder of Private Key)可以通過私鑰對特定數字資產施加排他控制,且此種控制具有絕對性,無需他人介入,也不以他人的意志為轉移。一方面,私鑰是持有人對區塊鏈數字資產施加排他控制力的關鍵。此種排他控制來源於區塊鏈架構所採用的加密確認機制(Cryptographic Authentication Process),該機制只允許私鑰的持有人行使(如交易)該加密資產,從而獨占地控制該資產。從動態的交易過程來看,轉讓人通過使用受讓人的公鑰加密,確保移轉後的數字資產僅有受讓人的私鑰能夠解開。同時,轉讓人用自己的私鑰進行數字簽名,受讓人以轉讓人的公鑰對簽名進行身份認證,確認交易來源正確。另一方面,這種控制力是絕對的,能排除他人的使用。在區塊鏈的語境下,區塊鏈的去中心化意味著區塊鏈數字資產的交易完全由私鑰持有人自主決定,私鑰持有人之外的任何人均無法針對該資產採取任何行動,這保證了私鑰持有人對其加密資產的控制的絕對性和唯一性。

  由上可知,區塊鏈數字資產符合物權的兩大核心特征,適合納入物權範圍進行保護。而且從物權角度對區塊鏈數字資產加以保護,至少具有以下幾點優勢:第一,統一對區塊鏈數字資產的財產屬性認知。第二,物權是一個成熟的法律框架,依托物權框架可以解決圍繞區塊鏈數字資產產生的更複雜的交易問題,包括破產、信托、擔保、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給市場提供更好的可預測性。第三,正面回應技術創新,更好促進法律與技術的耦合式發展。

區塊鏈數字資產的物權保護

  區塊鏈數字資產作為新型的物權客體,物權規則並非無差別地全部適用於區塊鏈數字資產,而是需要根據技術條件等狀況在個案中予以具體考量。此外,物權的排他效力、優先效力、追及效力、請求權等效力自然也適用於區塊鏈數字資產。

  區塊鏈數字資產的物權內容

  一般而言,權利人對區塊鏈數字資產的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而且像電能、光能等自然力以及有價證券一樣,可以比照動產的規定來保護區塊鏈數字資產。這意味著,可以像傳統動產那樣在區塊鏈數字資產之上設立抵押、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傳統上,針對動產設立質權和留置權,需要轉移對客體的物理占有,但區塊鏈數字資產無法像有形物體一樣被物理地占有。實踐層面,可以通過智能合約、DeFi(去中心化金融)等區塊鏈技術的多元應用,把相關條件與行為編寫進區塊鏈數字資產,從而產生某些自動執行的行為,以滿足擔保物權的要求。這意味著在擔保物權的實現上,作為技術規則的智能合約演算法將扮演更為重要的角色。

  區塊鏈數字資產的所有權歸屬與轉讓規則

  就所有權歸屬而言,一般來說,就像合法占有某個有形財產的人被推定為所有權人一樣,以合法的方式知悉並掌握私鑰的人通常應被認為是該加密資產的所有權人。當然,所有權歸屬也取決於具體的情形以及相關係統的規則。例如,代表他人(如雇主或客戶)持有私鑰,或者作為保管人或中介人持有私鑰,在這些情形下,將通過代理規則或者信托規則來確定所有權。某個加密資產可能具有多個密鑰,此時所有權將由多個持有人共同所有或按份所有。加密資產的初始創造或取得依賴於系統的規則,例如一些加密虛擬貨幣是在藉以構建並確認賬本的“挖礦程式”(Mining Process)中作為獎勵被創造出來的。此外,在採取匿名交易的區塊鏈系統中,因為交易是通過指向一個匿名的地址標識符做出的,所以在系統中識別出特定資產所有權人的真實身份可能是困難的,但這並不意味著該資產沒有所有權人。

  區塊鏈數字資產的轉讓通常發生在鏈上。當進行交易時,轉讓人通常修改該資產的公共參數,或者生成新的參數,以便創造出對該轉讓(包括受讓人的信息)的記錄。然後轉讓人利用私鑰以數字化的方式簽署該轉讓記錄從而完成確認。之後該資產被關聯到受讓人的私鑰,處於受讓人的獨占控制之中。當轉讓人完成對交易的確認並將其廣播到區塊鏈上,並且廣播到區塊鏈上的交易被共識演算法接受並記錄在區塊鏈賬本上,轉讓才算完成,意味著所有權就轉移了。這意味著區塊鏈數字資產的所有權轉移類似於不動產登記,而非動產交付。因為在數字資產轉讓的情況下,轉讓人通常會生成一個新的加密資產——全新的或修改了的公共參數和私鑰。代表“舊”加密資產的數據依然存在於區塊鏈網路中,但不再具有任何價值或功能,因為該資產已被共識機制認為是花掉或者取消掉了。“新”加密資產由新的數據表示,並被新的秘鑰控制。顯然,這和中心化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就所轉讓的不動產製作一份新的登記以確認新的所有權,在本質上是一樣的。這意味著區塊鏈數字資產作為新類型的物權客體,兼具動產與不動產的屬性,私鑰像手機等動產那樣完全掌握在持有人手中,且私鑰持有人被推定為權利人,持有人遺忘私鑰就會使該資產在系統中被遺忘,成為不可用之物;而其權屬公示與交易轉讓等則類似於不動產登記,需要記錄在區塊鏈系統中才會被認可。

  而且一旦交易被記錄在區塊鏈賬本上,轉讓人再次轉讓該資產的任何企圖都不會被共識機制接受,從而避免了雙重交易的發生。此外,區塊鏈數字資產也可能出現類似於現實中的一物二賣現象,比如在交易被記錄在區塊鏈賬本上之前,存在轉讓人就該資產進行二次轉讓的風險,如果第二次轉讓先於第一次轉讓進入區塊鏈賬本,那麼第一次交易的受讓人的加密資產就不會被認為是有效轉讓,從而在實際上是無價值的;再比如,轉讓人同時與兩個受讓人簽訂了鏈外轉讓合同,但第二受讓人先於第一受讓人完成了鏈上轉移。在這些情況下,由於所有權轉移以鏈上記錄為時間節點,第二受讓人取得所有權,受讓人對第一受讓人構成合同違約。此外,轉讓也可能發生在鏈外,如雙方簽訂了合同來轉讓某個加密資產,但沒有完成鏈上轉讓。這些問題可以在既有的合同法等法律框架內予以妥善解決。當然,也需要法律對基於區塊鏈的簽名(誰作出的交易)、時間戳(交易發生的時間)、確認(誰確認的交易)以及“文件”(交易或合同相關的數據)的認可。

  綜上,雖然區塊鏈數字資產及其轉讓以及相關的智能合約所依賴的技術架構,給物權、合同等財產法律帶來了新的複雜性和挑戰,但這並不意味著法律無法有效應對並妥善處理其中的物權利益、合同利益等利益關係。因為在歷史上,法律一直都在因應技術與現實的變化,並不斷演進。換言之,法律與技術是一對相互建構的力量,彼此都在螺旋上升。就區塊鏈數字資產中的加密虛擬貨幣而言,如果將來立法認可其貨幣或準貨幣地位,則按照種類物予以保護,意味著占有即所有,當發生返還時適用同等價值返還原則,不能作為質押擔保客體,財產執行時不存在執行異議

區塊鏈數字資產的發展

  區塊鏈數字資產作為一類新型無形資產,顯著地區別於游戲道具等傳統網路虛擬財產,持有人基於私鑰可以對其施加排他支配與控制,這與物權理論最為契合,足以使其成為物權客體,被物權法體系接納,而且不違背物權法的基本精神。所以,現階段應將區塊鏈數字資產視為物權客體,按照物權規則進行保護。除此之外,未來還要繼續探討區塊鏈數字資產和智能合約的法律地位,承載鏈外權利的各式“通證”是否為合法有效的登記、權利憑證(物權憑證)、金融工具,法律對基於區塊鏈的簽名、時間戳、確認以及“文件”的認可,數字資產交易和智能合約的法律救濟、責任承擔、管轄以及分散式自治組織(DAO)的法律地位、責任承擔機制等。惟其如此,才能確保區塊鏈數字資產和智能合約等技術和應用的持續創新,從而在制度層面滿足未來數字經濟的發展需求,迎接全面到來的數字社會。

  無論是在經濟領域還是在法律領域,區塊鏈數字資產和智能合約的蓬勃發展,都進一步豐富、拓展了1999年勞倫斯·萊斯格提出的“代碼即法律”的理念,並讓“法律即代碼”這一新的理念逐漸變成現實。

參考文獻

  • 司曉.司曉:區塊鏈數字資產物權論.騰訊研究院.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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